「曼谷」全网最全!泰国紧急状态具体规定准确详解( 五 )
第十一条
该地区若发生妨害社会治安秩序 , 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或有可信服之证据佐证发生影响社会治安、人身财产安全的事件及必须有效、及时处理的紧急情况 , 总理在经国会批准后有权宣布该地区为重大事端发生地 , 并根据本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二段加以约束控制 。
当宣布第一段的内容后 , 总理除有执行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及第十条的权力 , 还将拥有以下权力:
(1) 宣布相关负责人有权将制造紧急突发事件嫌疑的参与者、执行者、传播者、支持者或隐瞒相关行踪致使紧急情况发生的人员进行控制或收监 。 如上所述 , 须全力以赴保证不让危害社会安全秩序之事发生、或齐心协力阻止以上事件爆发 。
(2) 宣布相关负责人有权下令让有关人员就紧急事件进行汇报、陈述或提交资料及相关证据 。
(3) 宣布相关负责人有权下令查封或扣押可能用于制造或支援制造紧急突发行为的可疑武器、物品、化学制品或其他物资 。
(4) 宣布相关负责人有权下令视情况决定是否进行搜查、拆迁、移除或毁坏相关楼房、建筑物或障碍物 , 以迅速遏制紧急事件的蔓延 。 若是放任自流 , 事态将无法立即控制 。
(5) 宣布相关负责人有权下令检查信件、书籍、印刷物、电报、电话或其他渠道信息来源 , 至此切断或中止通讯联系 , 以在特殊调查法的基础上加以必要的变更来防止或阻断紧急事件发生 。
(6) 宣布禁止一切威胁政府稳定、国家及公民安全的行为或可能导致该行为发生的命令 。
(7) 宣布有可信服证据证明有关公民的出境将妨害国家安全和稳定时 , 授权相关公务人员禁止其出境 。
(8) 宣布有可信服证据证明外籍人士为该事件支持者时 , 授权相关公务人员依据《移民法》将其驱逐出境 。
(9) 宣布须汇报或经长官的许可以及依照总理制定的相关规定 , 方可买卖、使用或持有可能在暴恐行为发生时使用的任意一种武器、商品、医疗器材、必需品、化学品或工具等 。
(10) 下令动用军队力量以帮助治安官员或警察平息紧急突发事件、即刻控制事态蔓延 。 军队将履行该职责时 , 具有等同于特命官员的权力和职责 。 允许调用军队的情况由总理规定 , 但不允超出《戒严法》之规定 。
当本条第一款所述的严重情况得以解决时 , 总理应迅速取消此条条例 。
第十二条
根据第十一条第一项中规定的拘留或控制嫌疑人一事 , 须让相关公务人员诉诸当地法院或刑事法庭以获准相关事宜之展开 。 当获批后相关公务人员有权拘留或控制嫌疑人不超过7日 , 但因其不属于必须继续关押以利于处理紧急状态之罪犯 , 故须将其拘留在指定位置 , 而非警局、拘留所、监狱、禁闭室所 。 长官可上诉法院以将嫌疑人拘留时长延长7日 , 但总拘留时长不可超30日 。 当期满后 , 若须继续拘留 , 须转入《刑事诉讼法》相关程序 。
针对本条第一款所述内容的执行 , 相关公务人员须向依本条第一款授权拘捕和控制嫌疑人的法院进行相关事项汇报 , 并在相关办公室备案 , 以供嫌犯亲属在其扣留时间内进行查阅 。
根据第一项向法院提交申请 , 要酌情使用根据法律规定出具法院命令的方式规范来评估刑事约束力 。
第十三条
针对第十一条第(9)点中所规定的物品及用具 , 若是用于通讯传播的工具或组成工具 , 总理可宣布在全国或相关地区使用以上条例以免紧急事件再次升级 。
第十四条:
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五条所规定的条款、公告和命令 , 一旦生效 , 须公示于政府宪报 。
第十五条:
根据总理府规定 , 依据此法令执行公务者需要遵守《刑法》 , 并且具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相应权力和责任 。
第十六条:
此紧急法令所规定的条款、公告、命令或行动 , 不在《行政诉讼法》和《行政法院和行政程序设立法》的管辖范围内 。
第十七条:
若依照此法令之特命官员或职权等同者 , 无需为合理采取的无对象歧视之制止和防范非法行为的措施承担民事、刑事和法纪责任 。 但不得剥夺损失者依《公务人员失职渎职法》规定的上诉索赔权利 。
第十八条:
任何违反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的人员 , 将处以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不超过四万泰铢的罚款 , 或监罚并处 。
第十九条:
总理负责此紧急法令的执行 。
紧急法令签名人
他信?西那瓦中校
总理
注:此紧急法令颁布的原因是 , 先前用于紧急状态下的《行政法令》已经颁布许久 , 其各项法规条例已无法快速应对并解决如此变化多端且影响国家稳定局势的情况 , 无法用于解决由公共灾害和受损者灾后生活状况恢复所引起的问题 。 目前 , 由于此问题严重影响国家安全稳定 , 进而可能影响国家独立和领土完整 , 引起国内动荡不安 , 导致人民处于水深火热的危险境地 , 甚至影响正常生活 。 因此 , 无法用通常情况下的行政管理方法处理此问题 , 为尽快恢复国家安全稳定的局面 , 以及保障全体民众的安全、权利和自由 , 理应出台特殊紧急状态下的行政管理措施 。 为维护国家安全利益 , 保障公共安全 , 防止发生公共灾害 , 在此无法避免的紧急状态之下 , 须颁布此紧急法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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