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草案)提交一审 医院拟建立安检制度( 二 )
公安机关负责制定医院内部安全保卫工作规范 , 指导、监督医院内部治安保卫工作 , 开展日常巡逻防控 , 依法办理涉医案件 , 会同卫生健康部门制定并公布医院禁止携带物品名录等四项职责 。
医院举办者应当履行加强医院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投入等职责 。
医院应当履行建立健全医院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医务人员安全防范制度;建立医疗纠纷风险评估制度;设置治安保卫专门机构 , 组织开展日常安全秩序维护工作;对涉医案事件应急处置等五项职责 。
制度设计:
多部门共享共用医疗纠纷信息 公安机关对安全隐患提前介入
关于制度设计和预防措施方面 , 《规定(草案)》提出 , 卫生健康部门、公安机关与医院应当定期会商通报信息 , 分析医院治安形势 , 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 , 进行风险评估预警 , 协同处置涉医安全事件 。 卫生健康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建立全市医院安全保卫信息平台 , 共享共用医疗纠纷信息、涉医110警情、高风险就诊人员和涉医案件违法犯罪行为人数据等信息 。
公安机关应当对可能引发治安或刑事案件的医疗纠纷和其他涉医安全隐患提前介入 , 开展预防处置 , 进行法制宣教 , 告知当事人不得有违法行为 。 对涉医警情应当迅速出警 , 当场查证、快速处置 , 依法使用警械、武器果断制止威胁医务人员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 。
预防措施:
【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草案)提交一审 医院拟建立安检制度】在二级以上医院设立警务室 负责人兼任医院保卫部门副职
《规定(草案)》提出 , 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在二级以上医院设立警务室 , 配备必要警力 , 与医院保卫部门合署办公 , 警务室负责人兼任医院保卫部门副职 , 参与医院安全保卫工作 。
警务室应当加强对医院日常治安保卫工作的指导、检查 , 开展巡查、防控、处置工作等 。
对未设置警务室的医院 , 属地公安机关和医院保卫部门应当建立日常工作机制 , 落实安全保卫职责 。
明令禁止行为:
严禁殴打、伤害医务人员等行为 携禁带物品进医院将被处罚
《规定(草案)》明令禁止行为 , 第二十四条提出 , 任何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侮辱、恐吓、威胁、谩骂、推搡和恶意尾随医务人员 , 以大声喧哗、吵闹等方式扰乱医院正常秩序;殴打、伤害医务人员;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携带枪支、弹药、匕首等管制器具和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 , 以及菜刀、斧头、棍棒等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禁带物品进入医院;非法占用、故意损毁医院财物;借医疗纠纷故意扩大事态、敲诈勒索 , 在医院及周边违规停尸、设灵堂、摆放花圈、阻塞通道、聚众滋事等行为;其他侵犯医务人员安全、扰乱医院安全秩序的行为 。
违反本条规定 , 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 , 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违反规定 , 携带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禁带物品进入医院 , 不听劝阻拒不寄存的 , 由公安机关依法收缴 , 并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
明确法律责任:
涉医处罚情况共享到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设立医院安保人员法定免责条款
《规定(草案)》提出 , 多次实施或者教唆他人实施针对医院和医务人员违法行为的 , 由公安机关依法从重处罚 。 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 , 将涉医违法犯罪行为人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情况 , 共享到国家和本市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 行政机关依据有关规定对其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
《规定(草案)》明确法定免责 。 医院治安保卫人员因正常履行职责给不法行为人造成损害 , 符合法定免责条件的 , 依法不承担责任;其他人员制止违法犯罪行为 , 符合正当防卫和见义勇为条件的 , 依照有关规定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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