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成武县人民法院:【以案释法】丧偶儿媳对婆婆有赡养义务吗?


菏泽市成武县人民法院:【以案释法】丧偶儿媳对婆婆有赡养义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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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骆某某与前夫蒋某忠(已去世)共同生育子女4人 , 分别为儿子蒋某洪(已去世)、女儿蒋某美(已去世)、蒋某娣和蒋某英 , 被告祝某某原系蒋某洪之妻、原告骆某某之儿媳 , 蒋某忠去世后 , 原告骆某某与秦某昌于2007年7月结婚 , 共同居住在盘州市双凤镇 , 双方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 , 也未共同抚养过子女 。
2012年 , 蒋某洪因煤矿安全事故死亡 , 获得赔偿款1036000元 , 2013年2月27日 , 经乡镇及村民委员会组织原告骆某某、被告祝某某及蒋某洪其他亲属共同协商 , 达成了《关于郭官村蒋某洪在金佳矿遇难赔偿金的处理协议》 , 协议主要内容如下:“一、蒋某洪的安葬费安排6.1万元;二、蒋某洪的母亲安排3万元;三、蒋某洪的两个女儿分别是蒋某婷和蒋某共计安排70万元(两姐妹各35万元) , 以蒋某婷的名字在银行开户 , 存折、密码由蒋某婷保管;四、安排10万元将现居住的房屋进行维修 , 由蒋某洪的妻子祝某某负责完成;五、安排14.5万元给祝某某及两个子女生活;六、蒋某洪的母亲骆某某以后的养老送终由祝某某负责完成;七、此协议一式六份 , 祝某某、骆某某、蒋某婷、蒋某修、蒋某娣、郭官村委会各一份;八、此协议签字后生效 , 家属以后发生任何关于此赔偿金的纠纷 , 与任何单位及其他人无关” , 原告骆某某、被告祝某某均在协议上签字按手印 。
原告骆某某现已满63岁 , 为盘州市双凤镇环境卫生管理站的临聘环卫工人 , 月工资1100元 , 诉至盘州市人民法院 , 要求被告祝某某支付赡养费 。
【裁判结果】
被告祝某某每月支付原告骆某某赡养费500元 , 直至原告骆某某死亡时止 。
【法律分析】
关于被告祝某某对原告骆某某是否有赡养义务的问题 , 原告骆某某与被告祝某某原系婆媳关系 , 被告祝某某虽然不是原告骆某某的法定赡养人 , 但蒋某洪去世后 , 原告骆某某、被告祝某某及蒋某洪其他亲属共同协商达成了《关于郭官村蒋某洪在金佳矿遇难赔偿金的处理协议》 , 原、被告均在协议上签字按手印 , 表明原、被告均认可该协议 , 且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合法有效 , 协议第六条的内容即为原、被告双方通过协议方式约定被告祝某某对原告骆某某负有赡养义务 , 被告祝某某应当按照约定对原告骆某某履行赡养义务 。 关于被告祝某某是否应当每月向原告骆某某支付赡养费的问题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 , 照顾老年人的需要 。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 被告祝某某作为原告骆某某的赡养人 , 因原告骆某某不愿意与被告祝某某共同生活 , 故被告祝某某应主要通过支付赡养费的方式履行赡养义务 。
关于赡养费金额如何确定的问题 , 原告骆某某目前在盘州市双凤镇环境卫生管理站当环卫工人 , 是该单位临聘人员 , 但骆某某已满63岁 , 年事已高 , 该份工作并不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 , 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 因此 , 赡养人对老年人经济上的供养 , 并不以老年人是否有经济来源为前提条件 。 骆某某有两个女儿蒋某娣、蒋某英 , 《关于郭官村蒋某洪在金佳矿遇难赔偿金的处理协议》中约定被告祝某某为原告骆某某养老送终 , 并不能免除蒋某娣、蒋某英两名法定赡养人的赡养义务 , 在庭审中 , 经释明后 , 原告骆某某以蒋某娣、蒋某英已经履行赡养义务为由 , 不追加蒋某娣、蒋某英作为被告参加诉讼 , 视为其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 , 但在计算原告每月所需赡养费时 , 应当扣除两名法定赡养人应当承担的部分 。 被告祝某某提出原告骆某某与秦佩昌共同抚养子女5人 , 生育子女1人 , 6名继子女、亲生子女应当承担赡养义务的辩解 , 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 , 不予采信 。 原告骆某某与秦佩昌结婚后 , 一直生活在盘州市双凤镇 , 被告祝某某对该事实认可 , 故原告骆某某主张按照2018年贵州省城镇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每月1732元为标准 , 计算其每月所需赡养费合理有据 , 但主张由被告祝某某每月支付原告骆某某赡养费1732元的诉讼请求 , 因该赡养费应由蒋某娣、蒋某英、祝某某共同负担 , 扣除蒋某娣、蒋某英应当承担的部分 , 并综合考虑被告祝某某独自抚养两个女儿等现实情况以及原告骆某某的生活条件 , 被告祝某某每月支付原告骆某某赡养费500元为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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