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成武县人民法院:【以案释法】丧偶儿媳对婆婆有赡养义务吗?( 二 )


【典型意义】
【菏泽市成武县人民法院:【以案释法】丧偶儿媳对婆婆有赡养义务吗?】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 , 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 , 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 丧偶儿媳在法律上不具有这种义务 。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 , 蒋某洪去世后 , 其近亲属获得赔偿款1036000元 , 原告骆某某作为蒋某洪的母亲 , 仅享有30000元 , 其余的均由被告祝某某及两名尚未成年的女儿享有 , 故原被告双方在分配协议中约定了被告祝某某为原告骆某某养老送终 , 原被告之间是通过协议约定的方式 , 约定丧偶儿媳对婆婆要履行赡养义务 , 被告就应当依约履行赡养义务 。 同时 , 协议约定由被告祝某某为原告骆某某养老送终 , 并不能免除其他法定赡养人的赡养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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