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罪为什么最低才判有期徒刑三年?什么情况下会这么判?


对于大部分人而言都有一个基本的常识:“杀人偿命、欠债还钱”!所以 , 当陈律师告诉大家故意杀人罪的起刑点是有期徒刑三年时 , 有很多人就露出了深深的困惑:都杀人了 , 还不应该偿命吗?怎么会有判有期徒刑三年的情况?
真实的情况是:确实有判有期徒刑三年的!并非所有的杀人都需要偿命 , “杀人偿命”貌似公平正义 , 其实是在搞粗暴的一刀切 , 很多情况下杀人未必要偿命 , 甚至不需要重判!
[]故意杀人罪为什么最低才判有期徒刑三年?什么情况下会这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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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故意杀人罪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 , 故意杀人 , 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 。是中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 。
对于故意杀人罪刑法的量刑是这样规定的:故意杀人的 , 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这里就有人表示不解了 , what?情节较轻的 , 最低只处三年有期徒刑?到底是怎么个杀人法可以被视为情节较轻的杀人呢?
这个规定到底合理吗?二、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情形
其实 , 故意杀人罪并非一概是十恶不赦的 , 很多情况下其实是可以理解的 , 以下就属于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情形:(一)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
案例来源:董德祥故意杀人罪再审刑事判决书(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 案号:(2018)吉刑再3号)
2015年8月2日18时许 , 张纯志持斧子到磐石市明城镇董德祥家中 , 砸坏门窗后翻窗进入屋内 , 张纯志持斧子砍向董德祥 , 董德祥在躲闪中颈部被划伤 , 随后董德祥持铁锹将张纯志打倒并骑在张纯志身上进行厮打 。
厮打中 , 董德祥将斧子夺下并压在二人身下后 , 又随手持身边的尖刀 , 向张纯志面部、腹部连刺数刀 , 后被闻讯赶来的村民拉开 。
事后 , 张纯志被他人送往磐石市医院救治 , 经抢救无效死亡 。
经鉴定 , 张纯志系因故被他人致伤头面部、躯干及四肢 , 蛛网膜下腔出血 , 腹主动脉破裂 , 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董德祥面部外伤 , 颈部外伤 , 构成轻微伤 。
磐石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 , 被告人董德祥因琐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 , 致一人死亡后果 , 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权 , 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判处被告人董德祥犯故意杀人罪 , 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 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有期徒刑十一年 , 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
吉林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对董德祥量刑过重 , 建议改判 。
经再审 ,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董德祥的行为系防卫过当 , 有自首情节 , 在案件起因上 , 张纯志有重大过错 , 对董德祥依法应减轻处罚 。改判原审上诉人董德祥犯故意杀人罪 , 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二)大义灭亲的故意杀人
案例来源:李全杰故意杀人二审刑事裁定书(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案号:(2014)陕刑一终字第00014号)
被告人李全杰因其子李时光在家中经常殴打其与妻子 , 并有在外拦车要钱、盗窃的劣迹 , 遂产生杀死李时光之念 。
2012年10月19日早晨 , 被告人李全杰趁李时光熟睡之机 , 持铁锤在李时光头部连续击打多次 , 致被害人李时光当场死亡 。
后被告人李全杰用家中运粮车将被害人李时光的尸体拉至其家南侧约100米的耕地里掩埋 , 并用玉米秆遮挡 。
2012年10月23日 , 被告人李全杰向公安机关投案 。
经法医鉴定 , 被害人李时光系被接触面较小、具有一定重量、一定硬度的钝器多次连续打击头部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
后经陕西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李全杰患有躁狂症 , 其2012年10月19日作案时 , 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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