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青金融@银保监会:消费金融公司主要股东5年内不得转让股权
日前 , 银保监会发布《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
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在答采访人员问时表示 , 《实施办法》参照《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 , 加强对非银机构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的穿透监管 , 在股东禁止性情形、资本补充义务、公司章程内容要求等方面作了进一步完善 , 同时增加了非银机构股东5年内不得转让所持股权的例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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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消费金融公司法人机构设立方面 , 《实施办法》要求 , 消费金融公司应具备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 , 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消费金融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等条件 。
【北青金融@银保监会:消费金融公司主要股东5年内不得转让股权】对于消费金融公司的出资人 , 《实施办法》指出 , 金融机构作为消费金融公司的主要出资人应具备5年以上消费金融领域的从业经验;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总资产不低于6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财务状况良好 , 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 , 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等条件 。
非金融企业作为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 , 《实施办法》则要求具备其最近1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3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30%;财务状况良好 , 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 , 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等条件 。
同时 , 《实施办法》指出 , 存在关联企业众多、股权关系复杂且不透明、关联交易频繁且异常;核心主业不突出且其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过多;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代他人持有消费金融公司股权;被列为相关部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等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作为消费金融公司的出资人 。
值得关注的是 , 《实施办法》还对消费金融主要股东作出要求 , 明确指出主要股东自取得股权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经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批准采取风险处置措施、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责令转让、涉及司法强制执行或者在同一出资人控制的不同主体间转让股权等特殊情形除外) , 同时应当在必要时向消费金融公司补充资本 , 在消费金融公司出现支付困难时给予流动性支持 。
文/北京青年报采访人员范辉樊梦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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