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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19日 , 平陆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接湖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人鲁成凤举报:陈某某、平陆某有限公司生产的华蒜豆侵犯“洗柳居”注册商标、冒用他人产品及专利技术 。 平陆县市场监管部门第一时间研究 , 立刻依法现场检查 , 对涉案700箱华蒜豆外包装盒、23箱零2盒华蒜豆产品、4箱华蒜豆标签依法暂扣;对当事人之一的平陆某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场所进行依法现场查封 。 经调查研判 , 认定陈某某、平陆某有限公司违法行为已构成生产经营标识不规范、冒充注册商标食品的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 对涉案的4箱不符合标识规定的标签全部予以没收;责令当事人立即将标识不规范的23箱零2盒华蒜豆、700箱外包装盒的标签予以全部拆除并销毁;对陈某某、平陆某有限公司分别处以罚款人民币15万元 。
【违法事实调查】
平陆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成立专案执法小组 , 结合举报线索 , 奔波湖北等地现场调查 。 通过分析研究 , 认为需要排查确认以下三个事实:一是商标侵权问题;二是假冒产品问题;三是侵犯专利技术问题 。
一、商标侵权问题:经查实 , 2018年8月23日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依法作出撤销湖北华蒜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第12035329号第30类“洗柳居”注册商标的决定 , 与此同时 , 原第12035329号“洗柳居”《商标注册证》作废 , 湖北华蒜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不再是该商标专用权人 。 同时 , 查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网站上的“洗柳居”商标(第30类)流程状态显示:陈某某于2017年12月7日申请“洗柳居”商标 , 2019年1月6日“洗柳居”商标注册申请初步审定公告下达 , 查处此案时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对“洗柳居”商标并未发出注册公告 。
二、假冒产品问题:经调查 , 湖北华蒜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陈某某双方签订《授权委托书》 , 委托陈某某在2018年11月10日至2018年12月15日期间生产华蒜豆产品 。 2018年10月8日 , 陈某某与平陆某有限公司签订《委托生产协议》 , 委托平陆某有限公司生产“洗柳居”牌华蒜豆 , 2018年11月25日 , 平陆某有限公司开始生产湖北华蒜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洗柳居”牌华蒜豆产品 。
三、专利技术问题:举报信中提出的侵权专利行为 , 属于知识产权范畴 。 调查之时 , 超出市场监管部门的职权范围 , 故平陆县市场监管部门第一时间将涉案线索移交当地教育科技局 。
【案情分析】
(一)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从调查结论来看 , 陈某某及平陆某有限公司生产的“洗柳居”华蒜豆产品在生产经营期间 , “洗柳居”牌商标(第30类)不属于注册商标 , 因此涉案当事人并不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行为 。
(二)是否构成假冒行为?本案当中 , 举报人提出 , 涉案当事人陈某某提供的《授权委托书》系伪造 , 而陈某某却认为真实有效 , 并出具《授权委托书》原件 , 因而产生的民事争议问题 , 超出市场监管部门的职权范围 。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相关条款规定 , 委托合同的效力应由签署地人民法院认定 , 因此举报人举报冒用他人产品问题 , 根据现有证据市场监管部门无法认定 , 对此举报内容中止调查 。
【违法事实认定】
经查实:陈某某与平陆某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8日签订《委托生产协议》 , 委托平陆某有限公司生产“洗柳居”牌华蒜豆 。
11月25日 , 当事人陈某某与平陆某有限公司在平陆县某村开始生产“洗柳居”牌华蒜豆产品 , 双方当事人合作生产期间 , 陈某某负责提供产品外包装、工艺流程并负责招录工人 , 平陆某有限公司负责提供场地设备和原材料购进 。 调查发现当事人生产涉案产品外包装上标注的生产商为:湖北华蒜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胡集分公司 。 生产地址为:湖北省荆门市钟祥市胡集镇任庄村 , 并未按要求标注食品实际生产所在地 。 涉案产品的外包装上“洗柳居”图案右上方标注有?字样 , 经查证“洗柳居”并非注册商标 , 当事人行为属于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 。 截至2018年12月19日平陆县市场监管部门查获时 , 上述两名涉案当事人共计生产涉案产品635箱零9盒(每箱10盒 , 每盒9瓶) , 该产品的市场销售价为200元/瓶,违法货值金额总共1144.62万元 。 综上 , 上述两名当事人违法行为已构成生产经营标识不规范、冒充注册商标食品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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