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律师张涛』| 公司决议撤销纠纷,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撤销的司法认定( 三 )
其次 , 关于佳动力公司在国信证券公司进行股票买卖行为的事实确定 。 根据李某某申请的证人梁某某、徐某某、胡某某、王乙、管某的当庭陈述 , 原审法院派员至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淮海西路证券营业所调取相关的佳动力公司证券账户开户资料记载 。 佳动力公司法定代表人葛某某听取证券公司人员介绍后 , 同意在国信证券公司开设股票账户 , 并委托国信证券公司在二级市场买卖股票 , 公司财务人员证人梁某某受托以佳动力公司营业执照、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私章、身份证办理开户手续 , 具体股票买卖由李某某操作 , 相关证人证明股东之一王甲对买卖股票是知情的 。 佳动力公司确认其公司董事长同意至国信证券公司开户 , 由李某某负责操作二级市场的股票买卖 , 但称法定代表人私章是控制在李某某手中 , 开户表上私章并非是本人加盖 , 李某某买卖股票的品种及账户密码法定代表人并不知晓 。 佳动力公司董事长代表公司同意在国信证券公司开户并委托李某某进行股票买卖操作 , 公司公章及私章由何人加盖 , 并不影响该节事实的成立 。 佳动力公司进而辩称公司董事长得知帐上有1,300万元 , 同意最多拿出500万元 , 其后得知股票亏损 , 佳动力公司董事长愿就该亏损部分与李某某共担责任 , 但佳动力公司董事长并未同意将其余包括上海科学院490万元科研经费在内的资金进行股票买卖 , 李某某在未经董事会同意将帐上剩余资金800万元用于买卖股票 , 在涉及科研经费炒股被追查的情况下 , 李某某又擅自抛售股票将资金用于归还科研经费 , 造成佳动力公司800万元的巨额亏损 。
对此 , 结合当事人当庭陈述及举证进行分析 , 佳动力公司自称公司董事长同意投入500万元进入二级市场炒股 , 李某某对此予以否认 。 李某某方证人徐某某、胡某某、王乙、管某的当庭陈述证明 , 佳动力公司董事长分别向证人称 , 公司帐上有1,000余万元 , 如买入证券公司推荐的股票可成为10大股东之一 , 2008年春节前公司投入1,000余万元赚了200万元 , 2009年春节前因今年股市不好 , 股票不如早点抛掉 。 李某某举证的资金流水明细显示 , 2007年10月25日佳动力公司证券账户资金(银行转证券)为11,324,656.30元 。 佳动力公司证券资金账户的资金数额及证人证言均表明 , 佳动力公司投入股市资金并未显示如佳动力公司所称的限制于500万元以内 。 佳动力公司举证2008年10月7日、2009年5月2日公司董事会记录、纪要及决议 , 会议记录了李某某自称擅自动用800万元炒股 , 亏损800万元 , 董事会曾要求李某某不要轻易抛售股票 , 后李某某擅自抛售股票将款项用于归还上海科学院490万科研经费 , 董事会要求李某某赔偿公司800万元的损失 。 李某某则对两次董事会记录、纪要及决议 , 称不知道有该会议相关资料的存在 , 不予认可 。 佳动力公司未针对该两次董事会资料向法庭进一步提交会议通知召集、董事签到及李某某到会在相关记录上签名的凭据 , 对其证明的效力难以认定 。
据上可知 , 李某某在国信证券公司进行的股票买卖 , 包括账户开立、资金投入及股票交易等系列行为 , 系经佳动力公司董事长葛某某同意后委托李某某代表佳动力公司具体实施 , 相关反映股票交易的资金流转均在佳动力公司帐上予以记载 , 据此事实无法得出李某某未经同意 , 擅自动用公司资金在二级市场买卖股票造成亏损的行为结果 。
综上所述 , 原审法院认为 , 董事会决议撤销诉讼旨在恢复董事会意思形成的公正性及合法性 , 在注重维护主张撤销权人合法利益的同时 , 也兼顾公司法律关系的稳定 。 2008年7月18日 , 佳动力公司董事会决议在召集、表决程序上与公司法及章程并无相悖之处 , 但董事会形成的“有故”罢免李某某总经理职务所依据的李某某“未经董事会同意私自动用公司资金在二级市场炒股 , 造成损失”的事实 , 存在重大偏差 , 在该失实基础上形成的董事会决议 , 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 其决议结果是失当的 。 从维护董事会决议形成的公正、合法性角度出发 , 李某某主张撤销2008年7月18日佳动力公司董事会决议 , 可予支持 。 至于佳动力公司董事会出于公司治理需要 , 需对经理聘任进行调整 , 应在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框架内行使权利 。
二审法院认为:
“总经理李某某不经董事会同意私自动用公司资金在二级市场炒股 , 造成巨大损失 , 免去其总经理职务”这一董事会决议是否撤销 , 须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 。
该条款规定了董事会决议可撤销的事由包括:一、召集程序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二、表决方式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三、决议内容是否违反公司章程 。
佳动力公司章程规定 ,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 2009年7月18日董事会由董事长葛某某召集 , 李某某参加了该次董事会 , 故该次董事会在召集程序并未违反法定程序;佳动力公司章程规定 , 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应由占全体股东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 因佳动力公司的股东、董事均为三名且人员相同 , 2009年7月18日决议由三名董事中的两名董事表决通过 , 在表决方式上未违反公司章程 。
推荐阅读
- 『上海证券报』这家公司什么来头?,机构扎堆前十大股东榜单
- 「娱乐逆思维」要去坐牢了,律师:牢不是你想坐就能坐!,小伙网贷逾期
- “嘭!”男子深夜酒驾大秀S步,撞人了
- 武汉律师给共享单车发了封邮件后,他的骑行套餐延长了74天
- 「特朗普」因监狱出现疫情,特朗普前律师转为在家服刑
- [中超]又一人替于汉超鸣不平,直言用家规代替国法,专业律师如何解读?
- 全球防疫物资需求增量 上海浦东机场日均货运航班超200架次
- 孝警捐肝 母亲成为儿子的“新肝宝贝”
- 上海有4例确诊病例今日出院,共计516例治愈出院
- 一英国留学生微博上求助,称被“上海公检人员”骗近3万英镑!真相来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