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一公司“协议搬迁”前被断路?官方:道路产权不在企业( 二 )


对此 , 南京浦口区盘城街道拆迁办负责人对采访人员说 , 他们已经给了政策范围内最高补偿 , 不可能超出政策范围 。 “实在是他们要价太高 , 我们前后谈判了30多次 , 可以说没有人对不起他” 。
何为协议搬迁?
在与采访人员的沟通里 , 南京浦口区盘山街道拆迁办强调 , 这一拆迁不具有强制性 , 而是“协议搬迁” 。
何为协议搬迁?与征收拆迁有何不同?
盘山街道拆迁办明确了以下几点 , 一、南弘不在万家坝路拆迁红线范围内 , 拆迁不具有强制性 , 而是“双方协商着来”、“可拆可不拆” 。 二、南弘公司的拆迁没有相关具有法律效力的批文 , “应该是相关会议精神讨论出来的 , ”至于具体哪个部门哪次会议“记不清了” 。
现有法律法规里上未能找到“协议搬迁”相关释义 。 但司法实践中“协议搬迁”的情形近年受到关注 , 特别是在搬迁协议性质认定上 , 即对协议搬迁项目应采用行政协议还是民事合同存在争议 。
比如 , 江苏南通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行政审判十大典型裁判 , 其中第7 个案例陈某诉崇川区住建局房屋搬迁行政协议案 , 该院认为“搬迁协议属于行政协议的范畴 , 应当优先适用行政法律规范 。
该院指出 , 目前 , 没有任何法律规范规定行政机关可以未经法定征收程序 , 通过签订搬迁协议的方式实施拆迁行为 , 但实践中通过搬迁协议的形式实施搬迁的现象多发常见 。 为监督、规范协议搬迁行为 , 保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 搬迁协议应当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 。
再如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征地拆迁十大案例 , 其中第6个案例汪慧芳诉龙游县政府行政征收案 , 最高法院同样说理认为 , “此种收购协议涉及收购数量、公共利益和行政管理目标等要素 , 也即具有了行政协议的属性” 。
原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法官夏文浩、李根则撰文探讨了不同看法 , 认为现阶段搬迁收购协议宜采用民事诉讼解决的办法 。
该文对比了“征收补偿协议”与“搬迁收购协议”的区别:就拆迁目的而言 , 征收补偿为征收土地和房屋 , 而搬迁收购为拆除房屋;就相关依据而言 , 征收补偿有法律法规 , 而搬迁收购无规章以上依据 , 另就支付内容而言 , 征收补偿需要政府支付法定补偿 , 而搬迁收购支付内容为对价 。
“最大不同在于搬迁收购协议没有依法征收 。 ”该文认为 , 部分项目采用民事合同签订协议 , 对行政机关而言 , 最大的好处是提高了行政效率 , 不必等待征地批复、征收决定等正式法律决定 , 只需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启动拆迁 。 而对于被拆迁人而言 , 被拆迁人不存在强迫签订协议的疑虑 , 不受赔偿标准的限制 , 议价能力明显较高 。
澎湃新闻检索发现 , 南京浦口区盘城街道办事处此前曾两次因“环境整治”实施“协议拆迁”被诉 , 其抗辩理由均包括协议拆迁不具有强制性 , 该案是民事纠纷 , 不属于行政诉讼范畴 。
其中一起被拆迁人吴某诉其支付剩余拆迁款案中 , 盘城街道的抗辩理由是 , 该案应是民事纠纷 , 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 , 且提交了拆迁安置方案等证据证明 , 为了高新区发展进行环境整治 , 没有相关批文 , 双方签订协议是自愿的民事行为 。
另一起南京仁和环保设备公司诉其《拆迁通告》程序违法一案 , 原告公司认为盘城街道征收土地行为未经江苏省政府批准 , 程序违法 , 盘城街道则辩称 , 《拆迁通告》性质为协议搬迁 , 不具有强制性 , 具有指导性的作用 。 因城市建设发展需要 , 经南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同意 , 对部分社区实施环境综合整治 , 将拆迁有关事宜予以通告 。 并未违反征收相关法律 , 应属民事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 。
“已经考虑到企业诉求而延后”
南弘董事长印华说 , 他理解这一民生工程不可能为一家企业“让道” , 他也并非不支持大局 , 只是管永线形同企业生命通道 , 为何不能等到双方谈妥协议后再行“破路”?就算工程实在紧迫 , 为何不能给企业一段缓冲期 , 至少延至去年12月底让公司得以完成现有订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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