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者■祭奠权的行使应尊重死者遗愿

朱乐
案情回顾
小花因不满父母离婚 , 与父亲老贾矛盾极深 , 特别是在父亲与李艳再婚后 , 矛盾更为突出 。 于是 , 小花在16岁时搬去与奶奶一起生活 。 后老贾身患重症卧床多年 , 小花负气从未前去探望 。 老贾在意识清醒时立下书面遗嘱 , 并录有视频:“本人去世后 , 不得通知女儿小花 , 并且不希望她到场送终、祭拜 , 不许她参加葬礼和扫墓 , 在墓碑上也不许刻女儿名字 , 本人的后事由妻子李艳全权办理 。 ”老贾去世后 , 小花诉至法院 , 认为李艳隐瞒了父亲的死亡时间、安葬地点等 , 侵犯了自己作为死者近亲属最后见面、丧葬事项决定等权利 , 要求赔偿精神损失30000元 。 法院经审理认为 , 小花出于对父亲的追思 , 要求李艳告知老贾的安葬地点以便祭奠 , 该请求符合公序良俗 , 法院予以支持 , 其他诉讼请求无事实根据予以驳回 。
法官释法
“祭奠权”是基于传统习俗而产生的一种权利 , 是社会基本伦理道德观念的体现 , 包括:对死者死亡事实的知情权 , 对遗体、骨灰的占有权 , 以妥善的方式安葬死者的权利 , 在墓碑上署名的权利 , 对死者进行悼念的权利等 。 一般而言 , 作为死者的近亲属 , 均平等、合理地享有上述权利 , 但首先应尊重死者本人的意愿 。
当逝者亲属之间产生安葬之争时 ,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公序良俗的前提下 , 首先应当尊重逝者的遗嘱 。 如果逝者生前就其骨灰安葬事宜并未留下遗嘱 , 则应由逝者近亲属协商处理;在逝者无遗嘱、当事人又不能协商解决的情况下 , 应按照尊重传统风俗习惯的原则来确定逝者骨灰安葬等事宜 , 负责处理此事的近亲属负有及时通知其他近亲属的义务 。
本案中 , 老贾在遗嘱中明确表示了自己的意愿 , 李艳完全是遵照处理相关事务 , 没有超越死者遗愿的不当行为 。
(作者单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本版图片/IC photo
(责任编辑:李显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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