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杨散逸:英国开征数字税,颠覆税收传统规则( 二 )


一方面 , 用户与企业的交互行为是否构成了互易行为之类的经济活动 。 例如 , 社交网络公司本身只是提供软件平台而并不产出内容 , 软件上的内容是由用户上传用于网络社交的 。 用户上传的照片视频等内容是为了社交目的与税收目的无关 , 本身也不是有意识为软件平台在创造利润 , 其对平台利润的贡献也无法可靠计量 。 所以这种在软件上发布文字图片视频与朋友或者陌生人交流的行为被认定为一种与软件公司交互的经济行为还是单向的软件使用行为是有很大争议的 。
另一方面 , 价值创造是否发生在用户所在地 。
以传统行业的价值链分析来看 , 软件企业的战略决策、投融资、品牌建设、研发、推广、升级、售后服务等等一整条价值链 , 用户仅能起到间接作用或辅助作用 , 用户参与和为企业创造核心价值并不构成必然联系 。 但与此同时 , 大量用户通过使用软件发布内容所创造的价值对于社交网络软件的成败至关重要 。 所以价值创造是否发生在用户所在地这个问题也存在巨大争议 。
最终 , 英国政府认为用户参与为企业创造价值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1.用户使用平台软件提交生成数字化内容;
2.用户持续投入时间 , 深度参与平台建设;
3.用户体验具有的网络性与外部性特征为平台企业创造超额利润;
4.用户参与提供的内容和服务彰显平台企业的核心价值 。
对于满足前述四项条件的数字化企业 , 英国政府认为应当修改当前利润分配规则 , 以便与"经济活动的发生地和价值的创造地"的核心理念相符 。
最后 , 再来看看国际社会为了应对数字税对整个税收规则所做出的努力 。
2015年 , OECD和G20推出了《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项目》 , 其15项行动计划的第一项就是应对数字经济的税收挑战 , 但只提出了问题 , 并没有实际的解决方案 。 在不断进行各种会议研讨后 , 最新的阶段性成果是2019年5月31日 , OECD发布了一份题为《形成应对经济数字化税收挑战共识性解决方案的工作计划》 。
"该工作计划所包含的双支柱方案 , 致力于从两个层面解决经济数字化带来的税收挑战 。
支柱1
方案指向税收管辖权划分问题 , 将修订利润分配规则与联结度规则 , 形成"新课税权"及新的"应税存在"或"应税来源"概念;
支柱2
方案针对遗留的BEPS问题 , 将会改变国内法 , 形成全球性最低税、税基侵蚀支付征税两类政策选项 。 "
如果我们对那些生涩的术语进行简单描述 , 我个人理解的两支柱法可能是这样的 。
支柱1
方案是在重新划分全球的征税权 , 按照商品或者服务的出售地征税 , 即使一个公司在该国没有实体也没有从该国流入或者流出的现金流 , 但是也可能要在该国纳税 。
支柱2
方案是两大组织一直以来的努力 , 为了打击将利润留存在低税率或离岸避风港 , 在全球实行最低税收税率征收税款 , 任何国家的实际所得税税率不得低于这个税率 , 是对全球避税治本的方法 。
方案1如果要实现 , 需要重新构建全套新的国际税收体系 , 包括对各国税收利益的划分、新的关联关系规则以及各国间的重复征税和税收纠纷解决机制等等 , 可能还需要大量类似于价值链体系之类的理论创新才能解决 , 目前还处于探索阶段 。
方案2倒是有可行性也能够治本 , 但是需要采取全球行动 , 阻止有害的税收逐底竞争 。 这个方法提出了可能已经有几十年了 , 由于国际上有大量以洗钱避税为主要财政来源的小国 , 想让这些国家放弃核心国家利益来维护大国的税收利益难度可能极大 。
由于具体国情 , 我国是全球为数不多拥有自主完整互联网软件生态体系的国家 , 很多全球流行互联网公司的产品无法在我国获取利润 , 所以目前我国并没有太多征收数字税的相关讨论 。 但是随着我国软件企业走出去 , 例如微信的weChat , 抖音的Tik Tok等软件也是全球火爆 , 所以很可能面临被他国征收数字税的可能 。 走出去的企业在征收数字税的国家可能要做好相关税收规划 , 充分考虑税收成本对企业经营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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