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特别关注:最高院2020司法解释立项计划关乎涉税犯罪法律适用问题( 二 )
另外还有部分虽然并非司法解释 , 但是属于司法解释性质的文件 。司法解释性质文件是经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 , 对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裁判起指引和规范作用 , 能够反复参照 , 以“( 指导) 意见”“通知”和“会议纪要”等形式体现出来的规范性文件 。目前 , 司法解释性质的文件主要有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法发[1996]3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犯罪审判中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法发[2010]2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等 。以上文件虽然效力层级不如司法解释 , 但是也为涉税犯罪刑事审判工作提供了参考依据 , 目前司法实践中遇到同类问题也多适用以上规定 。
三、就目前涉税刑事案件的审理情况而言 , 亟需出台新的司法解释
涉税犯罪属于经济类犯罪 , 但其与一般类型的经济犯罪不同 , 其还属于行政犯 , 与较为专业的税收领域有着“斩不断理还乱”的关系 。因此 , 司法解释的出台不仅需要考虑法律因素还要兼顾税收因素 , 这些到导致了涉税刑事犯罪领域的司法解释相对较少 , 新的司法解释的出台对于涉税犯罪的司法审判工作必将带来“震动” 。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 , 由于逃税、虚开类涉税犯罪长期缺乏司法解释的指导 , 导致了司法审判工作的混乱 , 各地区法院对法律的理解不同 , 导致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大量存在 。一个案件在甲地法院审判会判无罪 , 在乙地法院审判可能就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 , 造成了司法审判的极大不公 , 严重损害了部分刑事被告人的正当合法权益 。就目前涉税犯罪司法审判工作中遇到了法律适用的问题 , 亟待出台新的司法解释予以规范 。
就逃税罪而言 , 目前已有法释[2002]33号司法解释进行指导 , 解决了实务中大多数分歧 , 但是对于逃税罪是否存在“刑罚阻却事由”仍是一大争议焦点 , 司法实践中对此也是莫衷一是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规定 , “有第一款行为 , 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 , 补缴应纳税款 , 缴纳滞纳金 , 已受行政处罚的 , 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该条款虽然理论和实务界并未形成统一的认识 , 但是目前司法实践中仍偏向于以下处理方式:当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催缴后公安机关立案之前清缴税款及滞纳金且接受行政处罚的 , 就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追究刑事责任免于刑事处罚;但是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行补税的仍将继续追究刑事责任 。虽然司法实践中大多按此类方式处理 , 但仍需出台新的司法解释予以明确规范 , 避免司法适用的混乱 。
就虚开类犯罪而言 , 其主要就表现在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在司法实践中争议最为频发 , 主要是因为该条款规定较为粗陋 , 并未明确虚开犯罪的构成要件 , 也未明确虚开数额的确定方式和量刑标准 。目前司法实践中普遍认为“没有骗取国家税款目的 , 且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行为不构成虚开犯罪 , 最高院发布的“张某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也明确了以上观点 。在量刑方面也出台了法[2018]226号司法解释性质的文件予以规范 , 但以上都不属于司法解释 , 在司法审判中不能直接作为法律依据 , 各地法院对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态度也不一致 , 因此仍需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新的司法解释 。
涉税犯罪规定在《刑法》第二编分则中的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中 , 涉及罪名14个 。司法解释需要解决的实务问题很多 , 本篇仅列举以上司法实践中较为频发且争议较大的问题 。
四、涉税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出台需着重解决逃税和虚开犯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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