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三明这起涉黑案,主犯最高获刑17年!


北京联盟_本文原题: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三明这起涉黑案 , 主犯最高获刑17年!
日前 ,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林某堤、郑某发等14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进行二审宣判 , 依法裁定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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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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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为了谋取高额利益 , 2013年12月开始 , 林某堤、郑某发陆续网罗刑满释放人员、社会闲散人员发放高利贷 , 并逐渐在大田地区形成了以二人为组织者、领导者 , 范某宝、郑某德、吴某水、叶某兰为骨干成员 , 张某程、陈某枝为积极参加者 , 陈某海、范某魁、廖某府、陈某梗、冯某、连某塔、林某霞为一般参加者的结构稳定、层级分明、人员相对固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
该组织共计实施19起寻衅滋事、12起非法拘禁、4起非法侵入住宅、1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起强迫交易、1起妨害作证、9起其他违法行为的犯罪事实及2起组织成员个人犯罪(非组织犯罪)及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等违法犯罪活动 , 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和司法秩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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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
2019年10月24日 ,清流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林某堤、郑某发等14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
主犯林某堤以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寻衅滋事罪等7项罪名 , 数罪并罚 , 判处 有期徒刑十七年 , 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 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
主犯郑某发以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寻衅滋事罪等7项罪名 , 数罪并罚 , 判处 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 , 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 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
其余被告人 分别被判处十年六个月至两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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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后 , 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
三明中院经审理查明认为 , 原判认定本案事实清楚 , 证据确实、充分 , 定罪准确 , 审判程序合法 , 并根据各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的具体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 , 以及自首、坦白、赔偿等认罪、悔罪的量刑情节 , 判处相应的刑罚 , 量刑适当 , 罚当其罪 。
故依法作出终审裁定: 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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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 , 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 ,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 可以并处罚金 。
第四款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 , 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
第五款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 , 人数较多 , 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 , 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 , 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 , 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 , 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 为非作恶 , 欺压、残害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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