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避税”,节税,税收治理现代化]似是而非的“合理避税”( 三 )


以股权转让形式是否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 一直是土地增值税征管实践极富争议的话题 。 在《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687号文)中提到:“对于以股权形式表现的资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的100%股权转让案件 , 应按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征税” 。 然而 , 将股权转让从实质上认定为房地产转让 , 从而课征土地增值税在各地税务部门并未获得一致的执行 。 然而面对纳税人无穷的想象力 , 正是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 避税的类型只会越来越复杂 , 数量也只会增加而不会减少 。 我们实难以期待以有限的反避税条款来解决所有避税问题 。 本文认为 , 根本之道宜通过修改土地增值税税收客体的来源形式 , 填补这种因规范不足产生的征税漏洞 。
结语及展望
避税行为不仅给各国家或地区税收管辖权带来严峻的挑战 , 同时更攸关纳税义务是否能够被公平负担、依法征税的建立与落实及经营自主权保障三者之间的权衡 。 反避税条款的制定 , 意味避税的法律性质不再是像过去那样被认为是合理甚至是合法行为 , 故纳税人进行税收规划安排必须选择合乎立法意旨的形式来规划 。
综前所述 , 违法的偷逃税行为 , 不仅不适合用作为纳税人税收规划的方式 , 同时还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 因此 , 实践中所理解的税收规划只限于节税及避税这两种类型 , 但节税是税法所认可的税收规划行为 , 而避税则是不适当的税收规划行为 , 不被税法所接受及认可 , 避税与节税的区分构成税法所认可税收规划行为的法律边界 。
十九届四中全会指明了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方向 , 税收治理的现代化亦当如是?因此 , 如何提高税法透明度 , 使税款征收更加明确 , 其重要性并不亚于减税降费?在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秩序建立的过程中 , 规则应简单明确 , 不宜过度复杂化 , 使市场参与者得以熟悉规则 , 得以预见并明确其应承担的税负 , 税收构成要件与反避税条款的立法规范也应当如此 。
(作者李俊明为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财税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合理避税”,节税,税收治理现代化]似是而非的“合理避税”】(本文来自**** , 更多原创资讯请下载“****”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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