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法制日报:彩礼并非单纯赠与 婚约解除酌情退还( 二 )


举行婚礼但未登记
已收彩礼应当返还
□ 本报采访人员 战海峰 本报通讯员 张涛 杨伟
男女双方建立了恋爱关系 , 并按照当地风俗举办了婚礼 , 但迟迟未办理结婚登记 , 并因彩礼返还引发矛盾纠纷 。近日 , 重庆四中院审结了这起婚约财产纠纷案 。
原告杨某财与被告张某丽于2018年1月经他人介绍认识并恋爱 。2019年1月 , 根据当地风俗举办了婚礼 。婚礼前 , 被告向原告索要62000元作为彩礼 , 随后 , 原告通过微信转给被告24900元 。被告收到原告彩礼后 , 双方举办了婚礼 。此后 , 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办理结婚登记 , 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 , 双方关系由此恶化 。
2019年4月 , 原告向酉阳县法院提起诉讼 , 要求被告返还彩礼62000元 。
酉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 , 给付彩礼是男女双方为了达成结婚目的而为的给付 , 并非简单的赠与行为 。原被告虽然按照民俗举办了婚礼 , 但并没有依法办理结婚登记 , 不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 。遂判决被告张某丽返还原告杨某财彩礼礼金62000元 。
一审宣判后 , 张某丽不服 , 向重庆四中院提起上诉 , 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其收到62000元彩礼事实不清 。
重庆四中院审理查明 , 在原告父亲杨某和去被告家送彩礼的前一天 , 原被告微信聊天确定彩礼金额为62000元 。同时 , 在支付彩礼当天的上午 , 杨某和在银行取出现金4万余元并销户 , 下午杨某财到被告家送彩礼 , 晚上原告向被告微信转账24900元 , 之后双方如期举行了婚礼 。
合议庭认为 , 杨某和取出了其所有积蓄的事实 , 可以合理确信杨某财已足额支付了彩礼 。张某丽否认该事实 , 未提供反驳证据予以证明 , 对其上诉主张未足额收取彩礼的事实不予采信 。遂判决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彩礼导致经济困难
法院判决酌情返还
□ 本报采访人员 战海峰 本报通讯员 何小敏 张丹
2013年10月 , 卢某与吴某经人介绍相识 , 两个月后开始共同生活 , 并于2015年12月依照农村风俗举行了婚礼 。2017年11月 ,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 。婚后不久 , 双方因家庭琐事时常发生争吵 , 开始分居生活 , 并于2018年4月 , 经法院调解自愿离婚 。
举办婚礼前 , 卢某一家四处筹借 , 将13.6万元交给媒人带至吴某家摆礼 , 吴某家收取礼金12.8万元 。离婚后 , 因彩礼返还问题 , 双方一直未达成一致 , 卢某及其父母遂诉至彭水县法院 。
经综合认定原被告举示的证据 , 彭水县法院审理认为 , 原告亦未举证证明因其给付彩礼造成其生活困难 , 且通过庭审查明原告一家通过种植烤烟 , 也有稳定充足的收入 , 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
一审宣判后 , 卢某及其父母不服 , 向重庆四中院提起上诉 , 并补充提交了种植烤烟而贷款的凭证等新证据 。重庆四中院审理查明 , 卢某一家主要以种植烤烟获得收入 , 其年纯收入约4万元 , 且卢某举示的为种植烤烟而贷款的凭证 , 足以说明卢某一家在给付彩礼后 , 导致家庭经济状况恶化 , 种植烤烟所需成本都需要贷款来解决 。因此 , 可以认定卢某一家为结婚而支出彩礼后 , 导致其生活上存在一定的困难 。遂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判决 , 酌定由吴某及其父母返还彩礼5万元 。
二审判决后 , 吴某不服 , 向重庆高院申请再审 。重庆高院经审查认为 , 吴某对彩礼现金的数额有异议 , 却不能举示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 , 且二审法院对卢某在二审中提交的新证据进行审查后 , 最终决定采信并无不当 , 故驳回其再审申请 。
婚姻法相关规定
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 , 予以登记 , 发给结婚证 。取得结婚证 , 即确立夫妻关系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 , 应当补办登记 。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 , 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 , 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 , 调解无效 , 应准予离婚 。
最高法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相关规定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 , 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 , 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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