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平台"封杀"行为正当性之辨( 二 )


【互联网平台"封杀"行为正当性之辨】当然,“封杀”行为也可能在反垄断法的视野下进行考察,除了判断平台的市场支配地位之外,也要考虑平台对于特定产品或服务的“封杀”是否影响到了整体的竞争秩序和社会福利 。垄断行为的认定需要考虑具体的事实依据和规则如何具体适用,在互联网领域,传统的行为模式和概念体系需要被刷新,构建符合互联网经济模式和用户习惯的新型分析思路,亦是共识 。例如,必需设施原则、拒绝交易行为的认定等,都十分有必要结合互联网平台经济的特征进行重构,以免削足适履,导致反垄断法在互联网领域长期无法产生令人信服的适用实践 。
(作者:刘晓春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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