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防疫期间,养老机构劳动用工要特别注意这8个点!

本解答综合如下规范性文件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 并参照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劳动与人力资源专业委员会《企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人事管理解析》拟定完成 , 供养老机构参考: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4号)
2.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财社〔2020〕2号)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
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浙人社明电〔2020〕3号 , 2020年1月28日)
5.人社部、财政部、国家卫健委印发《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
[职工]防疫期间,养老机构劳动用工要特别注意这8个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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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工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 , 劳动合同如何处理?
答:劳动合同期限应当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顺延期限届满前 , 养老机构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持续存在 , 养老机构应为其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 按照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生活费等 。职工可以依法享受用工待遇 。
二、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 , 工资如何发放?
答:养老机构应当视同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这里“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 不包括加班费、值班费等 , 仅指完成标准工作时间内工作内容的工资 。
三、隔离期结束后 , 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 , 养老机构如何支付工资?
答: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 。
1.医疗期的确定: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 , 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 , 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 , 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 ,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 ,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
2.医疗期内待遇
浙江省劳动厅《关于转发劳动部 的通知》(浙劳险〔1995〕231号)规定 , 关于病假工资的计发问题:1、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 , 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 , 按其连续工龄的长短发给病假工资 。其标准为: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 , 为本人工资(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物价生活补贴 , 下同)的百分之五十;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 , 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六十 , 连续工龄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连续工龄满三十年以上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病假在六个月以上的 , 按其连续工龄的长短改发疾病救济费 。其标准为: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 , 为本人工资的40%;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 , 为本人工资的50%;连续工龄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 , 为本人工资的60%;连续工龄满三十年以上的为本人工资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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