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防疫期间,养老机构劳动用工要特别注意这8个点!( 二 )


用人单位支付的病伤假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职工]防疫期间,养老机构劳动用工要特别注意这8个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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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职工未返回养老机构复工 , 也未提供劳动的 , 工资待遇如何支付?
1. 在国务院办公厅于2020年1月26日公布的延长假期内(即:2020年春节假期至2 月2 日结束 , 2月3日起正常上班) , 养老机构应按职工正常休假处理 , 职工在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
2.在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20年1月27日发布的延后复工期间(即2月3日至2月9日24时) , 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对于在此期间上班的人员应给予补休或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
3.若员工于2020年2月10日起仍因疫情无法返浙复工的 , 则养老机构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休带薪年休假 ,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其中 ,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 , 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 , 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 , 年休假15天 。职工在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 。
4.若职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 , 养老机构经与职工协商一致 , 可以安排职工待岗 。待岗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 , 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 , 养老机构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 , 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职工生活费 , 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关系 。
五、职工未返回养老机构复工 , 但按养老机构要求提供了劳动的 , 工资待遇如何支付?
答:养老机构通过网络或其他途径安排职工提供劳动的 , 可以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 , 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 , 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
[职工]防疫期间,养老机构劳动用工要特别注意这8个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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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在疫情防控期间 , 为减少人员聚集 , 养老机构可以如何采取用工管理措施?
答:可安排不是必须在机构内现场工作的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 , 可以与职工协商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等方式灵活安排工作时间 。对工作量发生变化的 , 可以与职工协商调整工资标准 。
七、在疫情防控期间 , 养老机构是否可以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答:凡是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 , 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 , 养老机构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但养老机构仍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 , 或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
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如下: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 , 营私舞弊 , 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 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 , 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 , 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 ,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 , 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 , 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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