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军人』河南省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管理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93号
《河南省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2月26日省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 , 现予公布 , 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
省长尹弘
2020年3月2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残疾发生、减轻残疾程度 , 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等法律、法规 , 结合本省实际 , 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残疾预防 , 是指针对各种致残因素 , 采取有效措施 , 避免个人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的丧失或者异常 , 防止全部或者部分丧失正常参与社会活动的能力 。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康复 , 是指在残疾发生后综合运用医学、教育、职业、社会、心理和辅助器具等措施 , 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 , 减轻功能障碍 , 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 。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 , 将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 完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服务和保障体系 , 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 实行工作责任制 , 对有关部门承担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进行考核和监督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情况 , 组织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 。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的组织实施与监督;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残疾人联合会 , 承担委员会日常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民政、教育、财政、医保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有关工作 。
第五条残疾人联合会依照法律、法规、章程或者接受政府委托 , 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 , 动员社会力量 , 发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事业 。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等依法做好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 。
第六条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做好所属范围内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 。
从事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的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 , 为残疾人提供服务 。
第七条社会各界应当理解、尊重残疾人 , 关心、支持和参与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事业 。
鼓励和支持组织、个人提供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服务 , 捐助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事业 , 兴建公益设施 , 开展公益活动 。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残疾人联合会采取多种形式 , 加强对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的宣传 , 增强全社会残疾预防的意识与能力 。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的公益宣传 。
第二章 残疾预防
第九条残疾预防工作应当综合运用多种手段 , 采取有效措施 , 覆盖全人群和全生命周期 , 以社区和家庭为基础 , 以预防可能导致残疾的各种损伤或疾病为重点 , 坚持普遍预防和重点防控相结合 。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残疾人联合会等开展下列残疾预防工作:
(一)实施残疾监测 , 定期调查残疾状况 , 分析致残原因 , 对遗传、疾病、药物、事故、灾害等主要致残因素实施动态监测;
(二)制定并实施残疾预防工作计划 , 针对主要致残因素实施重点预防 , 对致残风险较高的地方、人群、行业、单位实施优先干预;
(三)做好残疾预防宣传教育工作 , 普及残疾预防知识;
(四)加强筛查、统计等工作 , 收集、汇总相关信息 , 实现信息共享 。
第十一条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完善融婚前、孕前和孕产期保健、产前筛查和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和诊治等为一体的出生缺陷三级预防措施;优化传染病综合监测体系 , 规范开展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完善慢性病综合防控体系 , 强化慢性病筛查和早期发现 , 加强临床早期康复介入 , 减少因遗传、疾病造成的残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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