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军人』河南省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管理办法( 三 )


支持具备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将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项目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范围 , 为残疾人提供个性化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
第二十三条提供残疾人康复服务 , 应当针对残疾人的健康、日常活动、社会参与等需求进行评估 , 依据评估结果制定个性化康复方案 , 实施分级分类服务 , 并根据实施情况适时对康复方案进行调整优化 。 制定、实施康复方案 , 应当充分听取、尊重残疾人及其家属的意见 , 告知康复措施的详细信息 。
第二十四条提供残疾人康复服务 , 应当为残疾人建立基本信息档案 , 一人一档 , 并妥善保存 。 依法保护残疾人的个人隐私和信息 , 不得歧视、侮辱残疾人 。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需要 , 将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 。
鼓励、引导社会力量通过慈善捐赠等方式帮助残疾人接受康复服务 。 工伤保险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残疾人康复 。
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将残疾人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 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康复费用予以支付;按照医疗救助的有关规定 ,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给予补贴 , 并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后仍有困难的给予医疗救助 。
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适合残疾人的保险产品 。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开展残疾儿童康复工作 , 实行康复与教育相结合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 , 按照规定对0—6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进行手术、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提供救助 , 并逐步实现免费提供手术、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服务 。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扩大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年龄范围 。
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全面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 , 按照规定开展补贴工作 , 并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提高补贴标准、扩大补贴范围 。 通过实施重点康复项目为贫困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服务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基本型辅助器具配置给予补贴 。
残疾军人享受国家给予的特殊待遇和当地社会残疾人的相应待遇 。
第二十九条从事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服务的机构依法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相关机构给予资金、设施设备、土地使用等方面的支持 。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支持康复辅助器具研发、推广和应用 。
符合条件的康复辅助器具企业可以依法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 对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依法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 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康复辅助器具企业和生产、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企业 , 按照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加强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 将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知识、技能纳入卫生健康、教育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 。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职业学校设置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相关专业或者开设相关课程 , 培养专业技术人员 , 提高康复技术水平 。
第三十二条鼓励高等院校、医疗卫生机构等积极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领域的国内外交流、合作与科学研究、应用 , 提高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的科学技术水平 。
第五章 康复机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民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 加强对康复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
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及时汇总、发布康复机构信息 , 为残疾人接受康复服务提供便利 , 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 。 残疾人联合会接受政府委托对康复机构及其服务质量进行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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