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军人』河南省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管理办法( 四 )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民政等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康复机构的管理水平、服务质量、运行情况等进行专业评估 , 评估结果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资金扶持、分级管理的依据 。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做好康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息归集工作 , 将康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诚信经营和执业情况纳入省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加强统计监测工作 , 建立健全不良执业记录制度、失信惩戒以及强制退出机制 。
第三十六条残疾人康复协会等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 , 督促康复机构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 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 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民政、教育、财政、医保等部门以及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职责 , 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 依法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康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的 , 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 , 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 , 责令暂停相关执业活动 , 依法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
【『残疾军人』河南省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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