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海外买家取消订单、拒付拒收,理由竟是“不可抗力”?该如何应对
外贸人打全场 , 买卖反转如何应对?
随着新冠疫情的发展 , 目前除中国外全球众多国家和地区已出现确诊病例 , 其中美国、意大利、西班牙、德国、法国、伊朗、韩国等国家形势严峻 , 新冠疫情对于全球贸易的不确定性影响日益加剧 。 根据疫情变化 ,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就海外买方的拒收拒付风险作出如下提示:
一、合同履约的新变化随着国内疫情控制 , 我国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的交货风险逐渐下降 , 但受国外疫情传播 , 国外买方因疫情拒收货物、拒付货款的风险正在进一步上升 , 尤其是疫情发生国的买方可能引用“不可抗力”的法律规定或合同条款 , 这对我国企业主张合同权利造成一定阻碍 。
二、国外买方主张“不可抗力”应当具备的要件国外买方主张合同“不可抗力”条款的常见情形为外方政府颁布禁令以禁止中国物资入境 , 但需要注意的是 , 外方政府禁令并不是“不可抗力”条款的全部条件 , 我国企业仍需对其他要件进行审慎核查 , 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主要包括:
1. 商务合同选择的贸易术语是否规定买方收货后风险转移
如商务合同本身选择FOB、CIF等贸易术语 , 货物风险随货物装运上船而转移给买方 , 此时买方所在国(地区)采取的管制措施便不可要求我国企业承担不可抗力风险 。
2. 政府禁令在合同签订时是否已发布或实施 。
外方政府禁令必须发生在合同签订之后、终止以前 , 否则国外买方非经我国企业同意而拒绝履行合同 , 不能构成“不可抗力” 。
3. 国外买方在合同订立时 , 无法合理预见到所在国政府可能会采取管制措施 。
目前 , 外方政府管制措施一般仅限于禁止来自中国的物资入关 , 如国外买方所在国仅是海关检验检疫政策升级或需采取隔离14天措施等 , 买方不得因此而拒绝接收货物 。
4. 国外买方本身对于合同履行受到管制措施影响是否有过错 。
外方政府禁令颁布后 , 国外买方应针对无法收货的风险采取及时通知出口商暂缓发货、协商选择第三国收货等等合理措施 。 对于因买方过错造成我国企业损失扩大的部分 , 不可主张“不可抗力” 。
三、主要疫情国家关于不可抗力的法律制度规定01
倾向不支持“因不可抗力不付款”国家
韩国
韩国法律规定 , 债务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债务 ,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但非因债务人故意或过错所造成的损失除外(《韩国民法》第390 条) 。
对债务人迟延履行后造成的损失 , 不论债务人有无过错 , 债务人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但即使债务人按期履行债务但仍无法避免的损失除外(《韩国民法》第392 条) 。
尽管新冠疫情属于不可抗力 , 总体而言韩国买方依然应当履行合同义务 , 不能据此拒绝承担责任 。
日本
日本民法第419 条关于金钱债务的特别规则中有一条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 , 即“对于以金钱给付为目的债务不履行 , 债务人不得以不可抗力为由进行抗辩”(《日本民法》第419条第3 款) 。 但通常在不可抗力事件下 , 债权人不能请求债务人不履行付款义务产生的损害赔偿 。
美国
作为判例法国家 , 美国目前缺乏疫情爆发作为不可抗力的先例 , 不可抗力的理由有较大可能不被美国法院采信 。 大部分美国州并不将疫情或突发事件视为不可抗力 。
除非在合同中约定了不可抗力条款 , 且约定到出现疫情这一具体的类别 , 否则相关主张可能难以得到美国法院支持 。 如果买方要主张不可抗力 , 需在不可抗力证明中提及合同号以及具体哪些义务无法得到履行 。
02
倾向支持“因不可抗力不付款”国家
阿拉伯国家
根据《联合国销售公约》的第79 条规定第3 段约定 , 合同各方仅仅在障碍存在的期间暂时中止履行义务 。 与此不同 , 阿拉伯国家的法律通常要求会直接废除合同并免除各方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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