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病』纯干货!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详解增值税优惠热点问题丨助力企业政策指南?( 二 )


工信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公布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第一批)的通知》(即今年工信厅33号通知)里的名单 , 是适用《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民银行 审计署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规定的资金支持政策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 , 不是适用8号公告规定的留抵退税政策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 。
因此 , 33号通知不能作为你公司申请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留抵退税的政策依据 。 需要说明的是 , 如果你公司被省级及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 而且确实符合“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生产企业”这一条件 , 可以按照8号公告的规定适用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留抵退税政策;如果不属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 仍可以对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规定的条件 , 看看是否适用留抵退税政策 。
5.我公司是一家湖北的旅游客运公司 , 根据政府的调配安排 , 在外省医护人员援鄂期间 , 负责在住宿地和定点医院之间接送医护人员 。 请问 , 本地卫健部门为此向我公司支付的运输收入 , 能否享受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可以享受 。 今年财税字8号公告第五条规定 , 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 , 免征增值税 。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 , 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执行 。
你公司点对点接送医护人员取得的运输收入 , 属于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 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 (经济日报采访人员董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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