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实务|如何区分“套路贷”与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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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姜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全国扫黑办副主任)
2019年4月9日 , 全国扫黑办首次新闻发布会召开 , 向社会公开发布“两高”“两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四个意见 。这四个意见为依法严惩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了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 。全国扫黑办推动制定这四个意见 , 对于提高涉黑涉恶案件办理质效 ,依法准确及时地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必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套路贷”与民间借贷如何区分
“套路贷”是对某一类犯罪行为的通称 , 具体说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 , 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 , 并以非法手段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
在“套路贷”案件中 , 行为人假借民间借贷之名 , 具有非常强的隐蔽性和迷惑性 。
“套路贷”与普通的民间借贷两者有着本质区别 。民间借贷的本金和合法利息均受法律保护 , 而“套路贷”本质上属于违法犯罪行为 , “套路贷”的实质 , 就是一个披着民间借贷外衣行诈骗之实的骗局 , 应受法律惩处 。
实践中 , 区分“套路贷”和民间借贷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 , 看有无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目的 , 这是“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本质区别 。民间借贷的目的是为了获取利息收益 , 借贷双方主观上都不希望发生违约的情况 , 出借人希望借款人能按时还款 , 而“套路贷”是以借款为幌子 , 通过设计套路 , 引诱、逼迫借款人垒高债务 , 最终达到非法占有借款人财产的目的 。比如 , 有的案件中 , 被告人为了占有借款人的房产 , 就诱使他人先借款5万元 , 然后以种种借口约定5年内归还借款本息19万元 。随后被告人采用肆意认定违约、虚假转单平账等手段垒高债务 , 将借款人的房产强行抵押、最终变现 , 最后非法占有借款人的财产达102万元 。
【「」审判实务|如何区分“套路贷”与民间借贷?】可见 , “套路贷”的目的并不是为了获取约定的利息 , 而是为了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财产 。
第二 , 看是否具有“诈骗”的性质 。民间借贷是双方真实意愿下的借贷行为 , 而“套路贷”都具有骗的性质 。行为人处心积虑设计各种套路 , 制造债权债务假象 , 非法强占他人财产 。例如 , 有的犯罪分子往往会以低息、无抵押等为诱饵吸引被害人“上钩” ,以行业规矩为由诱使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 , 谎称只要按时还款 , 虚高的借款金额就不用还 , 然后制造虚假给付痕迹 , 采用拒绝接受还款等方式刻意制造违约 , 通过一系列“套路”形成高额债务 , 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
第三 , 看讨债手段是否具有强制性 。“套路贷”制造虚高的借款金额 , 违背被害人的意志 , 被害人不可能自愿还债 , 所以“套路贷”行为人往往软硬兼施索债 , 通常以暴力、“软暴力”、滋扰或者借助诉讼等方式 , 迫使被害人还债 。
需要注意的是 , 区分“套路贷”和民间借贷 , 要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综合评判 , 不能只关注某个因素、某个情节 。例如 , 不能仅仅看有无暴力讨债行为来区别二者 , 民间借贷活动也可能诱发非法讨债行为 , 如讨债时以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 。如果这一行为构成故意伤害或者非法拘禁等犯罪的 , 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也就是说因民间借贷引发的暴力讨债行为 , 符合法律规定的要定相关的罪名 , 但不能认定为“套路贷”案件中的恶势力犯罪 。扫黑除恶中如何正确认识“套路贷”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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