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实务|如何区分“套路贷”与民间借贷?( 二 )


「」审判实务|如何区分“套路贷”与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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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卢建平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院长 教授
“套路贷”犯罪 , 不仅严重危及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 , 也对当前的刑事侦查、起诉、审判等工作提出严峻挑战 。“两高”“两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 对于指导此类案件的办理 , 正确适用法律和刑事政策 , 意义重大 。
改革开放进入新时期后 , 我国的犯罪现象也呈现出一系列新的特征 , 在严重暴力犯罪、街头犯罪总量或占比下降的同时 , 犯罪的智能性、有组织性和牟利性明显上升 , 而近年日渐蔓延的“套路贷”犯罪便是集以上三种属性于一体的新的犯罪类型 , 不仅严重危及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 , 也对当前的刑事侦查、起诉、审判等工作提出了严峻挑战 。“两高”“两部”在总结各地经验做法的基础上 , 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扫黑除恶指导意见》的规定 , 及时出台《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 对于指导此类案件的办理 , 正确适用法律和刑事政策 , 意义重大 。
一、《意见》的积极意义
1.有助于准确认定“套路贷”违法犯罪行为 , 统一司法适用标准 , 提升案件办理质量的同时 , 提高司法效率 。“套路贷”的称谓源于实践 , 作为一种概括性称谓 , 主要是对现象的描述 , 属于犯罪学层面的概念 , 其使用有相当的随意性 。因为具有随意性 , 也就意味着对该概念的内涵与外延的认识会存在较大的分歧 , 这显然不利于司法实务部门开展工作 , 也不利于司法裁判标准的统一 , 必然影响刑事司法的效率 。《意见》的发布 , 有助于将“套路贷”犯罪类型化 , 概括其典型特征 , 明确其可能触犯的罪名、犯罪形态 , 帮助人们正确认识和理解“套路贷”的相关行为表现 , 进而准确认定“套路贷”违法犯罪行为(形态) 。
2.有助于积累司法智慧 , 为法律的制定和修改提供基础 。刑事立法是司法实践经验、立法者等司法职业共同体集体智慧的结晶 。将社会生活当中切实发生的行为类型抽象、归纳总结之后上升为立法 , 能够保证刑事立法的社会适应性和与时俱进性 。《意见》积极将实践当中通过“套路”方式非法取得被害人财物的行为予以概括归纳 , 增强了概念的统摄力 , 这无疑会为相关法律规定的日益完善积累司法经验 。
3.有助于对社会行为提供指引 。“套路贷”借助当前社会时髦词汇“套路”表述 , 更容易被社会公众接受和理解 。这种通过将日常话语吸纳进司法文件的做法 , 增强了司法文件的亲民性 , 便于社会公众理解司法文件的内容 , 进而接受并明白法律禁止什么行为 , 允许什么行为 , 什么行为可能会损害自己的合法权益 , 什么情况自己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 , 等等 。这无疑有助于指引和规范人们的行为 。
二、对《意见》主要内容的点评
1.《意见》明确界定了“套路贷”的概念和特征 。
“套路贷”是近年来新出现的非法占有型侵财类犯罪 , 是传统高利贷与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结合后的升级版 。该模式有别于民间借贷或高利贷 , 是其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客观上骗财讨债所玩弄的种种“套路”的结合 。这些常见的套路包括但不限于:制造民间借贷假象 , 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故意制造违约 , 肆意认定违约 , 或毁匿还款证据;恶意垒高借款金额;最后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采取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 , 实现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目的 。《意见》明确要求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 也未使用“套路”与借款人形成虚假债权债务 , 不应视为“套路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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