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底#山东建立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制度 实施细则发布( 二 )


其他就业困难人员一年内接受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或职业介绍服务三次以上(服务记录应录入山东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系统),仍未能实现就业的,可以纳入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范围 。
第九条实行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范围动态调整机制,由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就业形势变化,适时调整岗位规模和安置对象范围 。
第十条建立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排序机制 。在符合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用工条件的前提下,依序优先安排零就业家庭成员、建档立卡适龄贫困劳动力、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同一群体人员的安置顺序,依序按照家庭(零就业家庭成员的优先)、年龄(年龄大的优先)、登记失业时间(登记失业早的优先)三项因素确定 。
第四章  岗位聘用
第十一条公益性岗位聘用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原则上于每年第一季度集中组织一次,形成制度化安排,聘用程序如下:
(一)岗位公告 。向社会公开发布公益性岗位招聘公告,注明用人单位拟聘用岗位的岗位名称、薪酬待遇、工作内容、工作要求、工作地点等内容;
(二)人员聘用 。依据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排序机制,结合就业困难人员申请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荐等情况,确定岗位拟聘用人员;
(三)公示录用 。对拟聘人员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按规定签订相关合同或协议,进行就业登记和劳动用工备案 。
?第十二条如需补充开发岗位或缺岗人员的,由各地按本细则相关规定自行补岗补员 。
第五章  待遇保障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可以采取直接聘用、委托第三方劳务派遣等方式聘用就业困难人员从事公益性岗位,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劳务协议) 。
第十四条对用人单位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由各级就业补助资金、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试点资金列支,拨付办法按相关规定执行 。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参照用人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执行 。各市结合实际确定具体补贴标准 。
第十五条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时间从初次核定其享受补贴时年龄开始计算),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 。
第十六条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的待遇依照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劳务协议等执行 。
第六章  退出服务
第十七条建立公益性岗位期满人员退出服务制度 。对距享受补贴期满不足半年人员,及时提供有针对性就业创业服务,帮助实现转岗就业;对补贴期满后转为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可参照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有关规定,对用人单位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
第十八条实行公益性岗位接续帮扶制度 。对首次聘用到公益性岗位的零就业家庭成员、建档立卡适龄贫困劳动力、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重度残疾人,补贴期满后连续一年以上仍未能通过用人单位吸纳、灵活就业、自主创业等方式实现就业的(以山东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系统有效记录为准),可再次按本细则聘用程序规定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重新计算,并报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累计安置次数(含首次聘用)原则上不超过2次 。
第七章  岗位管理
第十九条建立公益性岗位实名制数据库 。自2020年起,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本辖区内新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信息录入“山东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系统” 。
第二十条公益性岗位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退出即终止聘用关系,并从终止聘用关系的下月起停止发放各项补贴 。有以下退出情形之一的,即时退出公益性岗位:
(一)通过用人单位吸纳、灵活就业、自主创业等方式已实现就业或有相关记录的;
(二)公益性岗位已满规定期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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