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底#山东建立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制度 实施细则发布( 三 )
(三)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死亡的;
(四)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五)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的;
(六)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管理制度的;
(七)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各市规定的其它情况 。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要加强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管理,对自然减员、终止聘用关系等情况,应及时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
第二十二条强化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监管,对安置非就业困难人员、虚报冒领骗取补贴、“吃空饷”等违法违规情形及时纠正查处,严肃追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按规定收回相关补贴资金 。
第八章 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
第二十三条建立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制度,由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组织扶贫任务或乡村振兴任务重的村(社区)开发乡村公共服务类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有能力胜任岗位工作的建档立卡适龄贫困劳动力和需要帮扶的农村零转移就业家庭成员 。同一群体人员的安置顺序,参照本细则第十条规定执行;聘用程序参照第十一条规定执行 。
第二十四条对乡村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由各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参照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原则上不高于当地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水平,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并为安置人员在岗期间购买每年不超过60元的意外伤害商业保险,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
第二十五条按照“谁用人、谁管理”的原则,指导村(社区)与公益性岗位拟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协议,加强在岗人员管理,防止福利化倾向 。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公益性岗位的政策文件,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细则执行 。本细则实施前已开发的公益性岗位或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按照岗位开发或人员上岗时的相关规定(或签订的劳动合同、用工协议、劳务协议)执行至合同(协议)期满结束 。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20年4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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