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新论#古人是如何进行田宅交易的?以元代为例谈谈田宅交易的程序
【#文化新论#古人是如何进行田宅交易的?以元代为例谈谈田宅交易的程序】
田宅是一户人家的大件商品 , 买卖出错 , 可能就会对这一户人家产生严重的影响 。 正是由于田宅的比重 , 故而历朝历代的统治者都十分重视田宅的交易 。 而在所有的契约关系类型中 , 政府以国家法令的形式进行规范最多的就是田宅交易 。
那么古人是如何进行田宅交易的?下面就以元代为例谈谈田宅交易的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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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两个政府法令
关于元代田宅典卖的程序 , 主要是至元六年(1269)和大德四年(1300)两个比较系统的法令 。 前者主要规定立账批问程序 , 重在解决民间沿用宋金亲邻法中存在的问题 , 代表了元初关于田宅典卖的立法 , 体现了元朝当时主要沿用金泰和律的法制特点;后者强调陈告给据、纳税过割两个程序 , 代表了元代中期的立法 , 是在前期法令执行情况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所作出的有针对性的规定 , 其立法意图在于税粮、杂泛差役和土地交易税的科征 。 其间、其后也陆续地进行重申、补充或修订 。 二、陈告给据
元代关于田宅买卖之前须先陈告给据的规定应当来源于金代法律 。 至元六年(1269)七月 , 中书省在一件公文中称:“省府照得旧例:‘诸典卖田宅 , 及已典就卖 , 先须立限取问有服房亲 , 次及邻人 , 次见典主 。 …若饥馑灾患丧凶争斗之事 , 须典卖者 , 经所属陈告给据交易 。 ’仰依旧例 , 行下各路 , 照会施行” 。
中统、至元初年(至元八年以前)法令中的“旧例” , 一般是指金代的泰和律 , 对此 , 中外学术界已基本达成一致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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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后 , 又于至元二十七年(1290)强调“军户依例给据” , 但这两个法令中对于给据程序的规定既不够具体、明确 , 执行也不力 , 以致有监察官员指出 , 民间典买田土时 , 卖主并不经本管官司给据 , 权豪势要人等也不问有无告官凭据即私下成交 , 也不过割赋税” , 以致“产去税存 , 富者愈富 , 贫者愈贫 , 大为民害” 。
因此 , 元贞元年(1295)三月、六月两次申令 , 典卖田宅一定要先赴所属司县陈告给据 , 然后才许立契成交 , 买主卖主随即一同赴官投税、过割推收 , 不告给公据、私下交易者 , 将犯人痛行断罪 , 田、价一半没官 , 一半付告人充赏 , 以免诡名迷失官粮或产去税存之弊 。 三、立帐批问
完成产权确认、取得公据之后的第二个法定程序是立帐批问 , 从契约关系角度来讲 , 是按法定顺序对具有优先购买权的人发出立约邀请:而法律对优先购买权的设定 , 是对卖主缔约相对人选择自由所作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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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目前所见资料 , 元代关于先问亲邻的立法始于至元六年(1269) 。 亲邻法是宋金两代长期实行的法律制度 , 蒙元初期并无明确立法 , 民间交易中仍然沿用前代制度 , 但实践中因业主不问亲邻典主、侵犯其先买权 , 或者业主取问时亲邻典主拖延阻滞、勒索钱物 , 产生了很多争讼 。 因此 , 中书省检出金代律令 , 原文下发执行 , 即:诸典卖田宅 , 及已典就卖 , 先须立限取问有服房亲〖先亲后疏〗 , 次及邻人〖亲从等及诸邻处分典卖者听〗 , 次见典主 。 若不愿者限三日批退 , 愿者限五日批价若酬价不平 , 并违限者 , 任便交易 , 限满不批 , 故有遮占者 , 仍不得典卖其业主亦不得虚抬高价 , 及不相本问而辄交易 , 违而成交者 , 听亲邻、见典主百日内依元价收赎 , 限外不得争告欺昧亲邻、典主故不交业者 , 虽过百日 , 亦听依价收赎若亲邻、见典主在他所者 , 令以次人取问〖谓亲邻、典主以次之人若无人、并除程过百日者 , 不在争告之限 。 四、立契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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