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中院]忠言法意|疫情防控视野下的商业法律传统与商事裁判思维( 二 )


一方面 , 对于相对人没有合法抗辩事由的合同纠纷案件 , 应依法支持原告企业的履行请求、损害赔偿请求以及利息请求 , 保护其合法的履行利益 。 对于约定的违约金 , 如果对方不能证明存在过高情形的 , 法院应依法支持 , 而不应动辄进行酌减 。
另一方面 , 法院可以通过准确适用实体法抗辩规则 , 支持企业合理的免责或减责抗辩 。 比如 , 对于因此次疫情而发生履行障碍的企业 , 经审查确认可以构成不可抗力的 , 法院应依法支持其全部或部分免除责任的抗辩 , 最大限度地降低其营业损失 。
此外 , 对于企业提供的产品或服务 , 法院应综合考察双方权利义务分配情况 , 只要不存在明显失衡的 , 不应单纯以价格高低认定显失公平而判决撤销或解除合同 , 从而恰当地保护企业的合法营利 。 回应企业的效率诉求
商事活动中的资本和商品都贵在流通 , 在时间一定的情况下 , 交易越频繁 , 利润一般也会越高;单位资本周转越频繁 , 由此产生的利润一般也越丰厚 。 因此 , 商事交易天生就对效率情有独钟 。 现代商事交易中广泛存在的票据、股票等金融工具 , 其产生的缘起就在于对效率和安全的追求 。 以在欧洲中世纪即已被使用的票据为例 , 其作为输金工具的便捷和高效价值 , 最被早期的商人所看重 。 按照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里的说法 , 在菲利普——奥古斯都时代 , 被驱逐出法国的犹太人常把秘密的票据交给外国商人 , 这些外国商人拿着票据就可以在法国向相关的财产委托人收款 。 这种通过票据代替大额现金流通的做法 , 既能确保便捷 , 又能确保安全 , 完全契合了商人对效率的追求 。 而近代以来的商法 , 除了用法的强制性保证票据、证券等的高效流通外 , 还广泛规定了定型化的交易形态 , 使商事交易中涌现出大量的格式合同 , 免去了一对一零散缔约的时间成本 , 极大地提高了交易效率 。 此外 , 还广泛规定了短期时效 , 敦促相关的商事主体尽快主张权利 , 迅速确定法律关系 。 上述制度设计 , 最终都要通过商事审判落实到具体的案件中 。
新冠肺炎疫情之下 , 囿于交通、物流、人员等因素 , 商事交易所追求的效率价值无疑将受到影响 。 对此 , 笔者认为 , 商事审判可以有两个方面的应对思路 。
一方面 , 在案件的实体审理上依法确保企业效率追求的实现 。 对于案件审理中涉及格式合同效力认定的 , 只要提供格式合同一方依法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 , 且其内容不存在法定的无效事由 , 即应确认其效力 , 以维护商事交易的效率价值 。 对于涉及短期时效的抗辩 , 比如票据时效抗辩 , 应严格根据不同票据种类和权利主张对象 , 适用不同的短期时效 , 且时效一旦经过 , 实体权利即归消灭 , 即使义务人自愿履行 , 也不具有履行效力 。
另一方面 , 在案件的程序推进上应加快节奏 , 确保依法高效审结 。 提升鉴定评估、证据交换、庭前会议、庭审、评议、宣判等各个程序环节的效率 , 严格时限要求 , 避免拖沓 , 尤其要制止当事人的恶意拖延 。 此外 , 还应充分利用在线庭审、移动诉讼服务系统、电子送达等信息化技术手段 , 让企业足不出户便能完成诉讼事务的网上办理 , 让企业在便捷、高效的程序推进中获得有效率的权利救济 。 关注商事交易中的外观主义
商品经济的发展 , 使得当下的商事交易早已超越了“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传统现货即时交易模式 。 近代以来 , 远期、大宗交易蓬勃发展 , 这对商人之间的交易信赖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 于是 , 商事交易中注重保护交易外观、推行要式行为等强化交易安全的机制也日益受到重视 。 在法理上 , 最早总结概括商事交易外观主义的是德国法学家韦尔斯巴赫 , 1906年他在《民法中对外在事实的信赖》一书中强调 , 行为人对外部要件事实的信赖应受保护 。 也就是说 , 即使交易中的真实情况、内心真意与外观不一致 , 只要善意第三人信赖此种外观并实施相应的法律行为 , 则为了保护这种信赖 , 亦应确认该第三人所实施行为的效力 。
其实 , 这种对权利外观予以保护的实践 , 向上可以追溯到日耳曼法上的“以手护手”制度 , 即任意将自己动产交付他人的 , 只能向相对人请求返还 , 而不及于善意第三人 。 前辈法学家李宜琛先生认为 , 日耳曼法注重外观 , 当事人的内心状态并非考虑因素(见《日耳曼法概论》) , 所以才发展出以手护手制度 , 而这一原则最终又发展为现代交易法中广泛存在的善意取得制度 , 成为体现商事交易外观主义的重要制度 。
除善意取得制度外 , 商事交易领域广泛存在的表见代理、表见代表制度 , 对于实际上可能并不正确的商事登记、公告或商号的不正当使用等 , 也都着力保护善意信赖的第三人 , 很好地落实了外观主义原则 。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 , 现代社会以票据行为无因性为代表的无因性法律规则 , 将商事交易的外观主义推向了新的高峰 。 当票据上记载的内容与票据原因关系的内容不一致或不完全一致时 , 票据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仍应当按照票据的文义决定 , 而不能以票据外的事实来改变票据关系的内容 。 这种无因性规则的建立 , 促进了市场对票据、信用证等替代支付手段的极大信任 , 商事审判也通过对无因性法律规则的具体适用 , 极大地维护了交易安全 , 并间接提升了交易的便捷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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