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中院]忠言法意|疫情防控视野下的商业法律传统与商事裁判思维( 三 )


疫情期间发生的交易或涉及交易的诉讼 , 商事审判部门在案件审判中当然要落实外观主义原则 。 尤其是因为疫情而导致资金周转困难的企业可能擅自处分他人之物 , 或者企业代理人或负责人实施越权行为进行融资 , 此时应依法认定第三人是否构成善意取得 , 代理人(或负责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或表见代表 , 从而维护交易安全 。 汇票出票人因疫情而资金紧张时 , 只要付款人已经承兑 , 即使出票人在付款人处资金不足 , 也应按照票据承兑的文义到期付款 , 否则导致持票人损失而发生诉讼的 , 商事审判部门应遵循票据行为无因性的思路作出妥当判决 。
但是 , 须强调的一点是 , 外观主义原则虽然契合了商事交易的安全性要求 , 但并非是对商事交易进行保护的常态 。 在不涉及第三人或第三人并非善意的情形下 , 还是应查明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和真实权利状态 , 保护真实的法律关系 。 正如《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所指出的 , 审判实务中要准确把握外观主义的适用边界 , 避免泛化和滥用 。 贯彻商行为后果中的加重责任理念
与民事法律关系中相关主体的责任不同 , 各国法律对商业违约或违法行为都设置了较为严格的责任 。 在法制史上 , 封建社会时期统治者采取重农抑商政策 , 对商人规定了严苛的责任 。 近代以来 , 虽然商业大发展 , 商人群体不断壮大 , 但法律仍然通过无过错责任、惩罚性赔偿等手段的运用 , 加重商事交易主体的责任 。 卡尔卡诺在《商法史》中对资本主义早期商法的考证表明 , 当时 , 欺诈破产行为在有的国家可能被判处死刑 , 而会计账簿的疏忽或不规范就可能被法官认定为欺诈破产 。 法律之所以对违规商行为苛以加重的责任 , 理由在于:其一 , 商事交易的主体大部分都是公司、合伙等组织型主体 , 它们采取集体决策、专家治理(职业经理人等)等模式 , 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自然人的各种错误 , 即比一般的自然人更为理性和谨慎 , 具备承担加重责任的主体基础;其二 , 更为重要的是 , 商行为具有营利性 , 商事交易能够让商事主体获取巨大的利润 , 而法律也对商人的这种合法利润给予了强力保护 。 基于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 在保护其合法行为的可观利润的同时 , 也应对对其商业违约和违法行为课以重责 , 以督促其诚信、践诺、合法经营 , 最大限度地降低各种商业不规范行为给社会造成的风险 。
疫情的发生发展 , 最容易导致的就是商事主体的各种违约行为 。 贯彻上述加重责任的理念 , 对于这些违约行为 , 一般不考察其主观上有无过失 , 除因在具体个案中构成不可抗力从而减轻或免除责任外 , 都应按照约定完全履行合同 。 否则 , 即应按照合同的约定 , 判决其承担违约责任 。 尤其是那些与疫情毫无因果关系的违约行为 , 不能将疫情作为“免责令牌” , 仍应判决其承担责任 。
另一方面 , 疫情期间各种抗疫物资的需求量大增 , 会诱发一些商事主体的不规范行为 。 最典型的 , 就是商家虚假宣传某种药品的抗疫功效和暴利销售抗疫物资 。 对于这种情况 , 如果遭受损失的消费者以欺诈为由提起诉讼 , 要求经营者对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 , 商事审判部门应严格按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认定商家构成欺诈 , 并对不规范商家进行惩罚性赔偿 , 以充分发挥商事审判的预防和威慑功能 , 净化消费市场 ,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总之 , 商人及商业体系中的传统 , 是商事裁判中必须面对和考量的法律文化的一部分 , 它对商事裁判思维的塑造虽然是无形的 , 但却是深刻的 。 在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特殊时期 , 商事裁判思维在遵循本文所述的硬核商业法律文化传统的基础上 , 也需或增或减、有强有弱地作出调适 , 这样才能更好地促进疫情形势下的企业权益保护 。 如此 , 传统商业法律文化才能迸发出更持久的生命力 , 商事裁判思维也才是一种与时俱进的法治思维 。
[北京一中院]忠言法意|疫情防控视野下的商业法律传统与商事裁判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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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原载于《人民法院报》2020年4月3日05版
作者:丁宇翔
编辑:马相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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