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中院]忠言法意|疫情防控视野下的商业法律传统与商事裁判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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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7年 , 意大利学者摩坦尼利首倡“民商二法统一论” , 于是 , 从瑞士民法采取“民商合一”开始 , 民商合一主义成为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民法典制定中的潮流 。
反映到裁判实践中 , 在坚持民商合一的前提之下 , 裁判者也实事求是地注意到 , 商法领域更加崇尚自治、营利、效率、安全等理念的规律和特点 , 并在商事裁判实践中予以践行 。 在全国乃至全球协力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的特殊形势下 , 受疫情影响的营商环境需要被修复和进一步优化 , 疫情期间企业有序复工复产过程中的经营难题正待解决 , 当此之时 , 商法的上述理念更需要商事裁判领域有一种务实和务时的思维去践行 。 这种思维应该是一种迎应疫情防控需要、修复并促进营商环境的发展式思维 , 秉持这种思维 , 商事审判就能在疫情之下更好地发挥服务保障经济发展的司法功能 。 尊重商人的自治传统
【[北京一中院]忠言法意|疫情防控视野下的商业法律传统与商事裁判思维】现代意义上的商法 , 滥觞于欧洲中世纪的商人法 。 在黑暗的中世纪 , 商人的金钱崇拜很可能比普通人更易招致教会的敌视 , 教会法中放款生息和借本经商的禁止性规定就是明证 。 伯尔曼在《法律与革命》中也有言:“商人很少能使上帝高兴 , 甚至永远都不能使得上帝愉悦 。 ”在这样的压迫之下 , 商人阶层因被巨大的商业利益驱使而奋起反抗 。 商业革命由此勃兴 , 商人团体为了维护其自身利益 , 总结、固化斗争成果 , 形成了大量的商人自治规范 , 这些自治规范以商业团体章程、商事习惯等形式广泛存在于商业交往的各个领域 。 可以说 , 这个过程主要就是商人阶层的自觉实践过程 , 其实践的成果也是众多的自治法规 。 而这个过程的本身 , 也是一个商人自治的过程 。 卡尔卡诺在其《商法史》中就此指出:“商法直接由商人阶级创造 , 并无政治社会的介入 。 ”
近代资产阶级革命以来 , 西方各国基于统治利益和公共政策的考量 , 将国家强制的因素介入商法领域 , 商法由此前较为纯粹的商人自治法逐渐改弦更张为国家的制定法 。 法国较早于1673年颁布了《商事条例》 , 100多年以后又于1807年颁布了《法国商法典》 , 其后又有1882年颁布的《意大利商法典》(后于1942年并入民法典 , 形成民商合一模式的《意大利民法典》)、1897年通过的《德国商法典》等 , 商事制定法由此一发而不可收 。 然而 , 商人自治法上升为国家制定法 , 只是将商人的商业惯例和自治规范进行了国家立法层面的确认 , 实质上并没有改变商法作为商人自治法的属性和传统 。 直到21世纪 , 包括我国在内的各国法律 , 仍然广泛地通过商行为中的契约自治、商主体中的公司自治 , 不断坚持和强化商人自治的传统 , 商事裁判对这种自治传统也一直给予尊重 。
在当前的新冠肺炎疫情之下 , 企业之间的很多交易安排 , 都会因疫情的发生发展而被随时调整 。 如果是诉讼中的企业之间对交易进行调整 , 则可以根据调整变更之后的合同内容 , 私下签订和解协议后申请撤诉 , 或者请求法院按照和解协议内容主持调解 。 对于这样的撤诉或调解内容 , 法院在审查确认其内容并无违反强制性规定和损害国家、社会、他人利益 , 以及无违反公序良俗等情况的 , 应尊重企业之间的自治安排 , 准许撤诉或出具调解书 。 如果是尚未进入诉讼程序的企业之间的对合同进行变更或解除 , 其后发生纠纷进入诉讼程序的 , 法院只需确认变更或解除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 亦应尊重这种自治 , 在确认变更或解除效力的基础上 , 妥善作出判决 。 善待企业的合法营利行为
“天下熙熙 , 皆为利来;天下攘攘 , 皆为利往” , 司马迁《史记·货殖列传第六十九》中的这句话用来形容商人的品性 , 最为贴切 。 商人自古即为逐利而生 , 商人的一切商事活动 , 皆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 。
但是 , 商人在为自己谋取利益的同时 , 也在客观上促进了社会经济发展 , 有明显的积极意义 。 因而 , 其逐利行为虽然曾在很长一段历史时期内被压制 , 但从未被完全禁止 。 根据卡泽尔和克努特尔两位著名法学家在其《罗马私法》中的考证 , 在古罗马共和早期 , 就有为共同经营商业而发展出的“取得合伙” , 还有以继续性合意为基础的合伙 , 其目的主要是获得利润 。 卡尔卡诺对高利贷史(见《商法史》)的研究也表明 , 在古罗马时代 , 商人之间的高利率在一定程度上就已被认可 。 东罗马帝国皇帝优士丁尼还专门结合罗马法和教会法的主张 , 将一般的最高利率定为百分之六 , 将名流显贵之间的利率确定为百分之三 , 而允许商人和银行业者的利率达百分之八 , 但同时绝对禁止复利 。 这表明 , 当时已经对商人在一定限度内的营利利益 , 被承认并予以保护 。
近代以来 , 商法适应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需要而深入发展 , 商人合法的利润始终被予以保护 , 保护营利行为因而成为保护商人对财富的进取心 , 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激励手段 。
新冠肺炎疫情之下 , 企业生产经营受到影响 , 市场信心需要提振 。 此时 , 坚持和强调“保护企业合法营利”的原则 , 更显必要与及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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