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法】最高法院:约酒、约球、约游中人身伤亡赔偿20条裁判规则(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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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学校违规处罚导致学生伤害的 , 如何认定学校的责任
——中小学生系未成年人 , 其心理发育并未成熟 , 对于外界刺激的承受能力有限 , 学生之间的个体差异也比较大 。 学校作为教育机构 , 在处分学生时应当充分考虑学生的心理承受能力 , 在处分的同时做好教育、疏导工作 。
如果学校在处分过程中 , 仅仅为了追求惩戒的时效性 , 没有充分考虑学生的心理承受能力 , 且没有按照规定及时与家长进行沟通 , 使得家长没有机会对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引导和教育 , 学校则对造成学生发生伤害事故具有过错 , 应当认定学校的违规行为与学生的伤害事故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 学校应当依法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
案例:李某、宋某与青海湟川中学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9)
17.学校对在校学生是否有监护责任
——未成年学生与学校等教育机构之间的关系 , 从本质上讲 , 是一种教育关系 , 不是基于民法和学院关系形成的父母(包括其他监护人)与子女之间的监护关系 。 学校等教育机构对未成年学生所负的是教育、管理和保护责任 , 而不是民事法律意义上的监护责任 。
学生在校园学习、生活期间遭受人身损害 , 如学校存在未尽教育、管理职责之过错 , 且该过错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 则学校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 如学生伤害事故非受外力作用 , 系其自主行为所致 , 行为为常人无法预见与控制 , 学校对事件的发生并无管理上的过失 , 则学校无过错 , 不应承担责任 。
案例:李某与湖南省东安县第一中学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号:(2014)湘高法民再终字第56号
18.学生在放学路上遭受损害 , 学校是否承担责任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 , 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 , 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 , 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 , 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 学校在学生放学路上疏于防范 , 未保障学生安全有序放学 , 造成拥挤致学生损害的 , 学校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
案例:孙某与向某人身损害赔偿案
案号:(2012)忠法民初字第01596号
19.如何认定学校已尽安全管理的法定义务
——学校制定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及安全管理规定 , 且定期不定期地以各种形式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及宣传 , 对学生进行了必要的管理 , 对学生违反校规的行为给予了及时的处理 。 可以认定学校并不存在未尽到教育、管理的法定义务的情形 。
案例:杨某甲与重庆市徐悲鸿中学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号:(2012)渝高法民提字第0051号
20.交通费的认定
——我国人身损害赔偿中对医疗费、误工费的赔偿均采取了完全赔偿的方法 , 即受害人直接损失了多少 , 侵权人就应当赔偿多少 , 只是在受害人的损失无法查实证明的情况下 , 才采取定型化的赔偿方法 。
对于交通费用的赔偿 , 亦属于受害人的直接损失 , 但是从现行的法律规定来看 , 交通费用的赔偿却并没有依照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的处理方法 。 而是对交通费的赔偿条件较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的赔偿条件作出了更为严格的限制 , 只有受害人和必要的陪护人员支出的交通费才有可能获得赔偿 。
对应当赔偿的交通费的认定条件也较为严格 , 只有就医、转院两项支出交通费才可能获得赔付 。 受害人还应提供支付交通费的正式凭证并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吻合 。
案例:秦某与翟某人身损害赔偿案

来源:法律出版社 法律权威解读
编辑:宋志国
审核:傅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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