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刑法往事:男子梦到与妇女发生关系并向同事吹嘘,竟因此获刑十年!
写在前面:
刑法是保护公民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 。 比起其他法律对个人权益的保护 , 刑法更注重对于行为人的处罚 。 这要求刑法里的每一项罪名都必须有法律条文的明确规定 , 未经刑法明文规定 , 对行为人不能认定为犯罪 。 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 , 也是刑法重要性的体现 。
比起前几天所讲的现实案例 , 今天的案例虽然奇葩 , 但它发生在国家还尚未出台一部完整的《刑法》之前 。 通过该案的描述 , 我们可以对《刑法》的立法和完善有一个基本的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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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况:该案发生在上世纪70年代初 , 当时的我国还没有一部完整的刑法典可供司法实务适用 。 法官们能用的只有一部1950年的《刑法草案》 , 而其中的犯罪构成及罪名部分 , 还处在初级阶段 。 后来法官们为了《刑法》的立法 , 进行案件复查时发现了当时的一个真实案例:
有位年轻工人甲 , 体健貌端无婚房 , 正值年轻气盛 , 工作也十分努力 , 只不过直到25岁还没谈过恋爱而已 。 而同工厂的女工乙容貌端丽 , 一直是甲的梦中情人 。
一天 , 甲晚上做梦梦到和女工乙发生了关系 , 他早上醒来很兴奋 , 到处向厂里人吹嘘 , 连细节都说得一清二楚 。
后来不久 , 这个消息就传到女工乙的耳朵里 , 乙是个烈性子 , 顿觉得自己20多年的尊严被毁 , 羞愤难当 , 得知此事的第二天她就上吊自杀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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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处理进程倘若是乙未自杀 , 只是羞愤不已 , 或许对于甲也不会进行刑事处罚 , 按照当时的规定 , 只是会对其进行革职处分而已 。 但是这件案子已经出了人命 , 在当时来看就没这么简单了 。
乙的遗体被发现后 , 经过厂保卫科的初步调查 , 年轻工人甲很快被抓了起来 , 保卫科将案件材料和甲一并送到了法院 。
该案到了法院之后 , 法院对于怎么处理这件事情犯了难 。 当时的《刑法草案》规定了流氓罪 , 该罪指的是公然藐视法纪和公德 , 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破坏公共秩序以及其他情节恶劣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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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该罪为1979年《刑法》明文规定 。 后来在1997年《刑法》立法时将其删除 , 并将其实际分解为了寻衅滋事罪、强制猥亵罪、聚众斗殴罪等罪名 。
但是当时法官们想的是 , 乙不是平白无故自杀的 , 而是因为甲肆意宣扬自己和他有关系的这一原因 , 所以无论如何甲必须对乙的死亡承担责任 。 当时的《刑法草案》并不完善 , 导致法官们在实际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时候缺乏法律依据 , 主观随意性太大 , 经常出现裁判者创造罪名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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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法官们苦思冥想 , 最终根据甲在梦里的所作所为 , 给甲定下了“梦奸罪”这个罪名 。 法官们认为甲的行为严重侵害了乙的人身尊严 , 这和乙的自杀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没有甲的所作所为 , 乙就不会自杀 。 最终 , 甲因触犯“梦中强奸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 。
我的看法其实我一开始听到这个案例是在本科的时候第一次听刑法课时 , 老师讲到罪刑法定原则中提到的案例 。 后来在复习司法考试的时候 , 讲刑法的老师又再一次提到了这个案例 , 当时权作笑谈 , 今日来看意义重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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