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2020涉高空抛物坠物5大民事纠纷典型案例!( 二 )
案例三、郑某某诉西安市雁塔区某某宾馆、周某某等不明抛弃物、坠落物损害责任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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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5年10月15日 , 原告郑某某在西安市雁塔区北山门口村中心街行走时 , 被位于该中心街3号房屋上的高空坠落物一红色砖块砸伤 。经查该房租所有人为被告乔某某 , 一层、二层、三层部分房间出租给被告周某某、邵某及被告西安市雁塔区某某宾馆的经营者李某某 。被告黄某某系宾馆的租客 。该五人在事发当日均有去往楼顶的可能 。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 , 本案砖块掉落是行为人主动的行为所导致且无法查出真正的行为人 。因此 , 本案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的侵权责任 。但被告乔某某因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且有不在场证明 , 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余四被告均没有证据证明其不是加害人 , 应当对原告损害给予补偿 。
部分被告不服一审判决 , 上诉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某某宾馆、邵某、黄某某上诉要求免除其责任 , 周某某上诉要求减轻其责任 。二审法院支持了周某某的上诉请求 , 进行改判 。其余维持一审判决 。
【典型意义】
本案审理过程中 , 法院区分了坠落物致人损害与抛掷物致人损害的情况 , 指出该案具备抛掷物致人损害的要件 , 确定了可能造成损害的责任主体 , 排除了具备免责要件的当事人的补偿义务 , 按照“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联程度确定了其内部责任划分份额 , 对受害人的损害做了适当补偿 。
本案在无法确定加害人的情况下 , 通过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 , 积极与公安部门沟通协调 , 尽可能地限缩了“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范围 , 减轻了当事人诉累 。法院对其内部责任的划分也采取了一个较为公正的标准 , 使本案尽可能地得到了公正审理 。《侵权责任法》第87条确定的规则是一种补偿责任 , 承担补偿责任的主体按照各自份额承担责任 , 相互之间不承担连带责任 。
【『被告』2020涉高空抛物坠物5大民事纠纷典型案例!】案例四、杨某诉宗某某等34人不明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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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7年4月28日18时17分许 , 原告杨某所有的汽车停放在北京市昌平区昌崔路198号院6号楼1单元南侧路边 , 适有一块石头从该单元楼上掉落砸在杨某的汽车前风挡玻璃上 , 致使车窗玻璃破裂 。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 , 根据监控录像显示 , 从事发地建筑物上坠落的致损石块的归属难以确定 , 故作为处于6号楼1单元一、二两户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依法对杨某的损害给予补偿 。但由于杨某事发时并未将车完全停放在车位内 , 对此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故对于各被告的相应补偿责任 , 法院依据实际情况 , 酌情确定由三十四个被告承担总计80%的补偿责任 。
本案一审法院为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部分被告不服一审判决 , 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现一审判决已生效 。
【典型意义】
本案中 , 法院在判决“可能加害的建筑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时 , 也指出受害人并未将车完全停放在车位内 , 对该损害的发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
法院在判决中指出:《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是对于不明抛掷物给受害人造成损失时的一种补偿责任 , 其立足点在于公平原则而非权责明确的赔偿原则 , 是补偿责任而非赔偿责任 , 在确定补偿问题时就应该考虑到风险社会的风险均担原则 , 在受害人让多数无辜的人负担其损失时 , 其自身亦应承担风险社会的不确定损害;同时还要顾及到普通大众的人情法理 , 对可能承受无辜补偿义务的各被上诉人的合情合理的意见亦需认真加以权衡 。本案合理适用公平责任 , 通过判决起到警示建筑物使用人应加强安全责任的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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