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鲍毓明#谁在纵容鲍毓明?
北京联盟_本文原题:谁在纵容鲍毓明?
本文插图
作者 | 黄青春
题图 | 《熔炉》剧照
这几天 , #鲍毓明性侵养女案#的热度一直居高不下 。
按说 , 一个已经刷了三天屏的话题 , 鲍毓明本人都对大家的道德谴责免疫了 , 我再废话也是浪费时间 。
但是 , 眼看着新浮出水面的细节让整个事件走向变得扑朔迷离 , 习惯与病毒共存的键盘侠又在网上重新长出獠牙 , 共同撕裂着舆论对整个事件关注的焦点 , 这就有点逼人骂娘了 。
比如 , 道貌岸然的鲍毓明刚开始对受害者父母甩锅 , 称是其母亲联系到他 , 要把未成年的星星“送养”给他 , 但最新回应中却声称“从来没和她以养父女的关系相处” 。
其态度的转变就是为了规避中国2013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颁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中“特殊职责人员”的身份 。
该意见指出:“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 , 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 , 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 , 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 , 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 ”
本文插图
南风窗报道截图
比如 , 媒体一再追问鲍毓明是否和星星发生性关系 , 鲍某明并未明确回应 , 称涉及个人隐私 , 不便回应 。 这套说辞不动声色把强奸这样的重罪划归到“隐私”的范畴 , 和违法犯罪撇清了界限 。
比如 , 报道中鲍毓明第一次侵犯星星是在她刚满14周岁的2015年12月底 , 显然是为了规避法律对强奸罪的认定 。
中国法律规定 , 如果和已满14岁的妇女(法律上已满14岁叫妇女 , 未满14岁叫幼女)发生性关系 , 如果对方自愿的情况下 , 就不属于强奸(属于正常性行为) , 无罪 。 除非能有证据证明鲍毓明违背妇女意志 , 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 , 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
目前看 , 时隔久远 , 星星并不能拿出相关证据 。 而且在媒体报道中 , 鲍毓明不允许星星有隐私 , 会随时登陆星星的微信、QQ , 还在家里装了摄像头 , 连星星上厕所也不能关门 , 鲍随时可能冲进去 。 鲍毓明就这样步步为营把性侵粉饰成了“恋爱”关系 。
本文插图
表面上 , 这些细节似乎都是鲍毓明在自说自话的狡辩;实际上 , 这位手握中国律师资格和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出庭律师资格的律师深谙法律规则 , 一直在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步步为营编织一个能规避司法审判的“失德”故事 。
鲍毓明之所以选择在舆论风口不断放“料” , 因为他再清楚不过:即便如今民情激愤 , 不过是舆论审判 。 法律之所以神圣 , 在于它不以任何组织或个人的意志为转移 , 在法庭上只讲证据 。
所以 , 他在面对即将到来的诉讼才能胸有成竹说出诸如:“我不会触犯法律底线”、“熟悉我的人都知道我的人品”、“我会追究她诬告陷害的责任” 这般道貌岸然的话来 。
本文插图
于是 , 网上开始陆续冒出 “ 恋童癖是天生的没办法 , 其实他也值得同情 ”、“ 事情还没有定论 , 说不定女孩有问题 ”、“ 小女孩从小缺爱 , 长大了变心了 , 可能是斯德哥尔摩综合征 ” 这样的声音 。
诚然 , 这些言论未必全部是主动给鲍毓明“洗地”的圣母婊 , 但令人遗憾的是 , 即便鲍毓明案:寻猎物(找自愿送养的父母 , 取得监护权)——精神驯化(未满14岁 , 先精神奴役)——性奴役(满14岁以监护人名义让孩子退学+囚禁)这样典型的恋童癖案例 , 都有一群人 “看客心理” 作祟 , 让“荡妇羞辱”理论卷土重来 , 可见社会对性侵的立法普及和儿童保护的教育普及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
推荐阅读
- 「水磨西街」争鸣|鲍毓明案可激活司法政策中的“休眠条款”
- 「今日晋中」事发榆次!房子还没交!装修公司骚扰电话不断?是谁在拿个人信息牟利?
- 『鲍毓明』鲍毓明案牵出一条“网络黑产”:多少人成了这起事件的“帮凶”?
- 『电影头条官号』被鲍毓明气到肝疼?幸好还有坐拥百万弟子的罗翔
- 【南国都市报TB】海口一家长纵容孩子做这事,交警:不仅危险,还违法
- 『嗨爆社』开始洗白? 鲍毓明姐姐:弟弟和女孩不是“养父女”关系
- 【鲍毓明】娱乐圈的一次集体发声 背后是万丈深渊
- 『合阳县人民检察院』鲍毓明辞去中兴通讯职务
- 「海峡网」杰瑞集团已与鲍毓明解除劳动合同怎么回事?鲍毓明资料简历做了什么
- 『有道热点』谁在哄抬机票?回国机票3万炒到10万,揭秘“机票黄牛”的暴利内幕黑幕:票代“占座”锁定票源买高价票回国,可以投诉索赔差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