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检察官亲历的命案庭审( 四 )


听完辩护意见,我发现辩护律师的意见包括有罪、罪轻和证据不足的无罪等不同观点 。从自由心证和专业角度,根据法庭调查情况,我相信辩护律师会认为被告人构成故意杀人罪,但从职业职责出发,辩护人需要趋利避害,做有利于被告人的罪轻或无罪辩护 。而公诉人运用证据揭示证明犯罪,应当做到有理、有利、有节,针对被告人的态度和辩护律师的思路,我作出如下回应:
一是被告人没有自动投案 。宿舍工友发现被害人死亡后,田某假装镇定,以安某醉酒失火死亡为借口误导工友,并向餐厅老板、经理和侦查人员隐瞒事实,侦查人员通过初步侦查,分析研判田某有作案嫌疑 。口头传唤到案后,田某开始拒不供认,经办案民警做思想工作,才供述犯罪事实,田某主观上没有认罪意愿,客观上无法离开,属于被动归案 。
二是打火机没有提取到指纹和DNA是客观事实 。由于条件限制,类似打火机的物品不一定都会留下生物痕迹,但案发现场搜查扣押的打火机是特定物,田某庭前多次供述焚烧现场遗留打火机,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所以打火机是作案工具 。
三是被告人皮鞋上的血迹不可能是第二天进入案发现场沾染 。扣押的皮鞋是被告人作案后脱下藏在床下,第二天田某去安某房间时所穿不是这双皮鞋,何况田某辩解第二天只是站在房门口,又如何沾染房内血迹?
四是现场生物特征可以确定是田某作案时遗留 。田某的血迹分布在安某尸体南侧、桌旁、桌面和桌上断裂啤酒瓶头等处,啤酒瓶头颈部还留有田某的生物成分,这些特定位置、特定物品所留生物特征具有指向性和排他性 。而且,在田某房间床下皮鞋留有安某的血迹,在田某房间的衣物、床被也留有自己的血迹,这些血迹的位移变化反映被告人进出案发现场的动态过程和客观联系 。
五是现场勘查笔录记载现场地面多种减层鞋印,侦查机关记载“经了解,为案发后报案人、医护人员等无关人员遗留”,程序上确有不妥,如果符合痕迹检验条件,应当对同住人员、报案人、医护人员,包括田某的鞋印进行痕检比对,如果没有痕检条件,所记载报案人、医护人员等人员遗留也符合案件事实情节,不属于重要和关键事实不清,综合全案证据可以排除其他人作案 。
2018年6月22日,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田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本案庭审坚持证据裁判原则,落实庭审实质化,确保证据举证质证、案件事实查明、诉辩意见发表、裁判理由形成均在法庭,也是检法两长践行司法责任制,带头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范例 。
教授杀教授案
理性应对求生本能的罪轻辩护
这是一起大学教授职务竞争举报引发的悲剧 。被告人谢某被停止院长职务并被学校纪委立案调查,推测是学校科研处处长罗某举报所致,计划报复杀害罗某 。后携带两把水果刀到学校行政楼地下停车场伏击被害人,当罗某和妻子申某走向电梯间时,谢某持刀追上,用刀捅刺两人胸部 。两人负伤往停车场跑去,谢某追上捅刺先倒下的申某背部,并再次捅刺罗某多刀,致被害人死亡 。后谢某持刀自捅腹部,并躺在罗某身边,被保安人员和侦查人员送医院抢救治愈归案 。
谢某和罗某既是同事,又是同门师兄弟,申某是两人纷争中无辜的受害方,同样不幸的还有死者的儿子,这一事件让他痛失双亲 。
当我去看守所提审谢某时,他言语神情中充满懊悔,不时摇头自责,说一时冲动酿成大祸 。羁押期间,他主动和妻子办理协议离婚手续,并分割财产,希望卖掉房产赔偿被害人亲属,但对方始终不接受 。他反复告诉我在看守所看过检察长办理李某故意杀人案的报道,希望也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他太想活下去了!
2019年9月3日,案件开庭 。根据辩护律师申请,曾对谢某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是谢某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召开庭前会议时,被告人和辩护律师要求重新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理由是鉴定方法不科学、鉴定依据不充分,最后庭前会议决定由检察机关申请通知鉴定人出庭 。
庭审中,公诉团队综合运用直接讯问、归纳证据质问和限定式提问等方法,掌握讯问主动权;通过多媒体示证和证据组合,化繁为简,聚焦庭审争议点;当庭出示杀人刀具,呈现刀具硬度和锐度,反驳被告人“水果刀很软”的说法,揭示杀人故意明确;同步展示解说现场勘查笔录、凶案现场、尸体照片和不同角度的案发监控视频,还原杀人全过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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