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检察官亲历的命案庭审( 五 )


同时,申请鉴定人出庭,主动就“被鉴定人可能存在家族精神病史”“有无进行物理性检查和心理测试的必要”“案发前医院就诊病历是否影响鉴定结论”等焦点问题向鉴定人发问,回应辩方关切,借助鉴定人的专业知识,阐明鉴定依据、方法和结果的客观性、科学性 。
进入法庭辩论阶段,担任公诉人的检察长发表融法理、情理于一体的公诉意见,提出给予最严厉处罚的量刑建议,警醒世人“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但更要“尊重生命、尊重法律” 。
被告人和辩护律师不再就精神病鉴定意见提出异议,但提出罪轻辩护的组合意见,我及时进行回应:
一是关于辩方提出被害人有过错 。被告人只是怀疑、猜测罗某系举报人,且其违法违纪行为也被证据证实 。宪法赋予公民依法举报违法犯罪的权利,任何人不得进行打击报复 。被告人精心策划、预谋杀人,连与此事无关的申某都不放过,所以被害人对矛盾激化、案件发生不存在过错 。
二是关于辩方提出被告人有自首情节 。被告人作案后在现场自杀,因伤势严重、无法行动而被动归案 。且保安到场后将被告人使用的刀具挪离其控制范围,自杀伤重的被告人还掏出另一把刀具继续捅刺罗某两刀,可见其并无自动投案的意愿和情节 。
三是关于辩方提出被告人学术科研成果可视为立功表现 。被告人接受国家多年培养,在单位环境下利用单位资源获得研究成果,并非单纯个人劳务所得,也有职务因素,其成果是否属于对国家社会的重大贡献并无权威部门评定;同时,上述成果不能体现其犯罪后悔罪表现,只能作为一贯表现酌情评价,不能作为立功情节考量 。
四是关于辩方称被告人杀害申某主观上存在间接故意 。监控录像显示,被告人案发前到申某办公室楼层探看,关注回校情况;案发时还有一名证人在电梯间,而被告人只捅刺两被害人,作案对象明确;被告人在申某倒地丧失反抗能力后继续加大力度捅刺致命部位,可以判定被告人积极追求申某死亡结果的发生,主观上是直接故意,不属于间接故意 。
2019年12月18日,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谢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本案自案发到庭审,被告人和辩护律师从各类法定、酌定量刑情节的有无和创制做了精心努力,他们知道只有罪轻情节成立才有生的希望 。作为检察官,我能理解他们的苦心和挣扎 。被告人对生命的眷念令人感慨,但事实就是事实,法律就是法律 。
【一位检察官亲历的命案庭审】三宗命案,不同的案发场景和庭审挑战 。而履行好庭审指控证明犯罪的主导责任,使法治阳光不仅照耀当事人,还能投射到社会公众,是时代赋予每一位检察官的职责使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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