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检察官亲历的命案庭审( 三 )


法庭举证质证是查明事实、还原真相的重要环节 。公诉团队采取多媒体示证、实物举证和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相结合,实现让证据说话、讲述事实 。
关于作案动机和时间,田某辩解和被害人没有矛盾,没有伤害理由 。公诉人出示宿舍工友和餐厅老板、经理的证言证实,餐厅老板不满意田某的工作,决定让安某接替厨师长,案发当晚召集经理和田某、安某开会,田某、安某发生过言语冲突,安某先返回宿舍,老板和经理继续做田某工作 。监控录像显示,田某于凌晨3时许回到宿舍,当天早晨安某被发现遇害 。
关于作案过程,由于田某当庭翻供,缺乏目击证人,公诉人重点运用客观性证据进行指证,宣读现场勘查笔录和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时,利用多媒体同步动态展示宿舍内部结构、房间方位、尸体状态、血迹分布、啤酒瓶头、打火机和带血皮鞋的原始位置等,构建被告人杀人和物证、现场之间的多维立体空间和逻辑关系 。由于被告人否定用啤酒瓶砸打和拒签打火机照片,辩护律师认为,搜查笔录中有打火机与现场勘查笔录不符,公诉人指出,侦查机关勘查时发现打火机后未提取到生物痕迹和指纹,就没有在勘查笔录中记载,但有搜查笔录和扣押清单印证打火机的现场位置和扣押来源,扣押的打火机是被告人供述扔在现场的特定物 。
随后,公诉人宣读物证鉴定书、DNA检验报告和法医鉴定报告,证实在安某房间桌旁、尸体南侧和桌上啤酒瓶头的血迹系田某所留,且啤酒瓶颈部提取有田某的生物成分 。尸体头部、床下及墙面的血迹系安某所留,安某头部重度颅脑损伤、体表破裂水泡、食道和胃内见炭末 。在田某房间床下藏匿的皮鞋底检出安某的血迹,田某短袖上衣、床上被子检出田某的血迹 。
庭审中,负责鉴定工作的法医就公诉人提出的现场血迹成因、被告人的作案手段、被害人死因等专业问题进行解释 。当公诉人向法医展示啤酒瓶玻璃碎片,问能否作为击打被害人头部造成损伤的工具时,法医回答“如果一个完整的瓶子大力多次击打是可以的,但仅是现场残存的玻璃碎片则不可以” 。当公诉人问为什么被害人尸体头部下面有血迹而床上没有血迹时,法医回答“反复击打的地方就是留下血迹的地方” 。当公诉人问被害人尸体在床的西侧,为什么床下和墙面会留下血迹,法医回答“被害人有移动位置” 。
上述证据既说明田某与案发现场及物证的接触状态和客观联系,又说明安某被击打后未当场死亡,有自主呼吸吞咽和挣扎位移行为,符合重度颅脑损伤合并火焰热作用休克死亡的死因 。
庭审时,被告人辩解称自己是被误会、被陷害、被冤枉的,如果作案肯定会逃跑,下班回来时宿舍大门是开的,外人可以进入,宿舍内的人也可能作案 。公诉人当庭播放宿舍大门监控录像,证实案发当晚直到发现死者,只有安某、田某先后回宿舍,外人只有房东和田某带来的换锁师傅进出 。房东证言和现场勘查笔录显示,宿舍后门处于锁死状态,无人为破坏,安某房间门窗均无被撬开破坏痕迹,足以排除外人进入现场作案 。
宿舍内除了田某、安某,只有工友夫妻 。工友夫妻、房东和餐厅老板经理证言证实,安某从上班、入住宿舍到死亡只有10多天,与工友夫妻或房东没有争执和矛盾 。现场勘查结果显示,安某房间也没有发现房东和工友夫妻留下的血迹和生物痕迹 。工友夫妻发现安某死亡后,田某催促工友夫妻上班,是工友夫妻认为人命关天,坚持要通知餐厅老板到场处理,可以排除房东和工友夫妻作案 。
关于侦查阶段有罪供述是否采信,田某称遭公安机关逼供诱供 。公诉人运用多媒体展示田某侦查阶段有罪供述和亲笔供词,6次供述均为依法讯问获取,与亲笔供词内容一致 。同时,公诉人播放同步讯问录音录像和指认作案现场录像,证实被告人在清醒状态下自愿供述,侦查人员没有逼供诱供 。
在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后,田某理屈词穷,反复强调案发时喝醉酒不清醒,不记得、不知道有没有杀人,并表态“如果法庭根据证据判我有罪,我接受” 。辩护律师对故意杀人罪不持异议,但提出田某案发后主动投案,明知他人报警仍留在原地等待警察带走,同时希望法庭核实程序瑕疵,如打火机没有提取到指纹或DNA;被告人第二天进入案发现场,皮鞋上的血迹有可能是第二次进入沾染的;现场遗留的生物特征不能确定是案发当天还是之前留下;现场勘查笔录记载现场地面多种鞋印,应对同住人员、报案人、医务人员鞋印进行比对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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