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银保监会发布《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 九 )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投保的职业责任保险对一次事故的赔偿限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一年期保单的累计赔偿限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 且不得低于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上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 。
第六十二条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缴存保证金的 , 应当按照注册资本的5%缴存 。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 , 应当按比例增加保证金数额 。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应当足额缴存保证金 。 保证金应当以银行存款形式专户存储到商业银行 , 或者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形式缴存 。
第六十三条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可以动用保证金:
(一)注册资本减少;
(二)许可证被注销;
(三)投保符合条件的职业责任保险;
(四)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应当自动用保证金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保险监督管理机构 。
第六十四条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公司的资产、负债、利润等财务状况进行审计 , 并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报送相关审计报告 。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专项外部审计报告 。
第六十五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 并根据要求提交相关的电子文本 。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报送的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人签字 , 并加盖机构印章 。
第六十六条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不得委托未通过该机构进行执业登记的个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六十七条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对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进行执业登记信息管理 , 及时登记个人信息及授权范围等事项以及接受处罚、聘任或者委托关系终止等情况 , 确保执业登记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
第六十八条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承担对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的管理责任 , 维护人员规范有序流动 , 强化日常管理、监测、追责 , 防范其超越授权范围或者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
第六十九条保险公司应当制定个人保险代理人管理制度 。 明确界定负责团队组织管理的人员(以下简称团队主管)的职责 , 将个人保险代理人销售行为合规性与团队主管的考核、奖惩挂钩 。 个人保险代理人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 ,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团队主管追责 。
第七十条保险代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 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 , 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
(八)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 骗取保险金;
(十)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
第七十一条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不得聘用或者委托其他人员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
第七十二条保险代理人及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在开展保险代理业务过程中 , 不得索取、收受保险公司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合同约定之外的酬金、其他财物 , 或者利用执行保险代理业务之便牟取其他非法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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