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性案例让行政检察办案活起来( 二 )


此案最初是作为公益诉讼线索立案,承办检察官提出了环保部门未予处罚属履职不当、适用法律错误应发检察建议督促纠正的初步意见 。看后,我第一时间想到了指导性案例中湖北随县案例,主要法律关系、法律性质几乎如出一辙,核心问题都是河道违法建设的处罚处理,都涉及非诉执行 。受指导性案例启发,我迅速厘清此案的行政检察监督事实涉及的三个方面:一是水务部门应当对河道非法建设处罚和强制执行而未履职;二是法院对不符合终结条件的案件终结执行;三是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中,环保部门以超期为由未予处罚不当 。确定监督思路后,及时申请技术协助,并制作现场勘验笔录,通过无人机对该河道内违法建设情况及仍然进行生产的事实进行了拍摄、测量,以固定证据 。原来,搅拌中心共建了10个罐,但只拆了2个,其他照样生产运行 。
深研指导性案例,分步骤扎实开展办案工作
基本事实调查核实清楚、证据得到固定后,我们决定分步骤开展工作:
上下一体办案,执行和行政监督并进 。2019年11月26日,适逢最高检第七检察厅负责人到我院调研指导,我们把案件情况作了汇报 。案件线索的价值得以充分认可,监督思路、方向和举措也得到充分肯定,并对案件的进一步办理提出了切实的指导意见 。之后,我们把行政非诉执行监督线索交第一市区检察院办理,对同级法院的非诉行政执行活动开展监督 。按照指导性案例的指导要旨,检察机关在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中发现行政机关行政行为存在违法或不当履职情形的,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遂由市院负责对水务局履职的监督和对市生态环境局(原环保局)履职的监督 。
深研指导性案例,夯实监督依据 。我们组织办案组同志认真学习指导性案例,把握案例指导的意旨、精神,研判本案与指导性案例之异同,感觉指导性案例就是鲜活的法律,当下即可“比附援引”运用到我们的案件中,直接参照性很强 。有了指导性案例的引领、示范,我们对办理本案充满了信心,丝毫不担心会办错案,不担心我们的监督会受到质疑、不配合 。研判后,我们一致认为:基于法院非诉执行终结裁定违法事项明确清楚,其认定的事实与实际不符,违法建设并未拆除,且终本只适用于有金钱给付的执行,本案属行为执行,执行法院终本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应由基层院尽快发出检察建议予以监督撤销并恢复执行 。另外,指导性案例“指导意义”表明,“应当依法查明行政机关对相关事项是否具有直接强制执行权”,很显然,对本案河道中违法建设的执法主体应为市水务局,并且水务局具有直接强制执行权,应向水务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履职 。由于违法建设一直处于持续状态,环保局适用行政处罚法第29条第1款之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未予处罚,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且法院终结本次执行不当,市环保局应当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针对生态环境局的执法不当,应发出检察建议进行监督 。
召开约谈会,明确履职建议 。监督意见厘清后,我院主持召集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水源保护区所在的港口镇政府等单位召开行政检察案件约谈会,会上通报了三份检察建议,指出了案件存在河道违法建设的基础事实及终结本次执行不当,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履职不当的事实,并提出了立即履职和整改的建议 。各家均认可检察建议意见,未提出异议,表示要加强依法履职,迅速整改 。
监督与保障并重,彰显检察温度 。经济的发展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已成为社会普遍共识,而本案中的10个搅拌罐和泥沙输送带就建在离水源不到一公里之处,对生态环境的破坏显而易见 。但真正在利义的取舍面前人们往往难以决断 。检察机关公正严明司法,但也要充分考虑如何服务经济建设发展大局,尤其中山是处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重要节点城市,对纳税大户镇区的经济支柱该如何给予保障呢?两难问题也考验检察智慧和担当,检察监督的目的从根本上说不就是服务保障经济发展大局吗?经过现场调研发现,泥沙输送带是该建筑公司的生命线,企业的建筑原材料从水路上运送,更加便捷,更加节约成本,相对于车辆公路运输而言效率更高,对环境的损害更小 。经过核查,企业使用码头是报备过的,两条输送带也报批过,并装有窗户,避免运送过程中大量扬尘,防护措施还是到位的 。而按照环保部门之前的决定,输送带也在强拆范围 。为此,我院认为保留输送带有合法依据,不应强拆,应该给企业保留生路 。搅拌罐等设施应予拆除异址重建 。有感于检察机关的人性化司法,企业主动提出按期自行拆除违法建设,避免了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可能造成的1200多万元损耗,即使是后期遇上疫情发生也没有过多耽误时间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