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投资]证监会:申请开展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净资产不低于1亿元( 七 )


逾期未达到本办法规定要求的 , 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其暂停业务;拒不规范整改的 , 依据《基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以及《咨询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
第三十七条 【相关定义】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证券 , 包括境内外发行和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等证券;
(二)控股股东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确定;
(三)专业投资者 , 按照《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规定确定 。
(四)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 是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前述机构依法设立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 。
第三十八条 【施行时间】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 《关于规范面向公众开展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行为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1〕207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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