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读懂』一文读懂 | 海关出口医疗物资监管新政策( 七 )


 



“53号公告”是海关针对医疗物资的监管措施,不涉及非医疗物资,因此,申报系统中未对“53号公告”中的19个HS编码商品设置出口商品检验监管条件 。海关采取电子审核加人工审单的方法处理“53号公告”涉及的申报单证 。


(1)对“5号公告”所列(含公告后续调整所列)的5类医疗物资,企业向海关报关时,须提供书面或电子质量安全承诺声明和我国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 。新冠病毒检测试剂还须提供药监部门出具的出口销售证明 。


(2)对“53号公告”所列“5号公告”以外的7类医疗物资,企业向海关报关时,应当提供医疗器械产品注册(Ⅲ类/Ⅱ类医疗器械)/备案(Ⅰ类医疗器械)证明和质量安全承诺声明 。对无相关证明和承诺声明的,海关将实施严密监管 。


(3)对新冠病毒检测试剂,发货人还应当申请卫生检疫审批,凭《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通过单一窗口报检,经海关检验合格后,获得电子底账,报关时填写电子底账帐号 。


(4)对出口法检医疗物资,建议企业在报关单商品名称栏填报用途,并注明是否医用,检测试剂注明是否为新型冠状病毒检测用 。


海关将对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和企业质量安全承诺声明进行严格审核,重点审核是否存在缺失、冒用、伪造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的情形,核对证书编号是否与国家药监局网站是否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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