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历史】互联网是人类历史的一段弯路吗?( 三 )
这一描述在后续扩展到不止于版权领域 , 网络爬虫、大数据、金融等行业先后使用“技术中立”甩锅 , 成为了“无知者无罪”的代名词 。
但与大众所熟知的“避风港原则”不同的是 , 在现实执行中同样来自《数字千年版权法案》(DMCA法案)的“红旗原则”才更有实际意义 。
红旗原则是指:只有在互联网络服务提供者不明知或者不应知晓自己所传播的信息属于侵权信息或者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是侵权作品的情况下 , 才能适用避风港原则免于处罚 。
用一个现实的例子来说 , 对 Bittorrent 这项技术来说 , 只有发明 Bittorrent 协议的公司是真正属于“技术中立”的范畴 。 因为它真的仅发明了一项技术 , 其公司无法知晓其它第三方公司或用户使用这项协议传递了什么东西 。
而与之对应的是 , BitTorrent 协议中 , 需要搭建Tracker服务器 , Tracker本身并不承载任何内容 , 但它是用户与用户之间建立传输通道的必要环节 , 这使得它有能力获得用户之间传输内容的能力 。
尽管 Tracker 服务器上没有盗版内容、用户之间传递的盗版内容页不由 Tracker 服务器持有者提供 。 但由于 Tracker 服务器持有者“可以知晓”用户之间传输所存在的盗版行为 , 在这种条件下 Tracker 服务器持有者不主动对其上传播的内容进行规制 , 就不受到避风港原则保护 , 好莱坞可以起诉Tracker服务器的持有者并得到支持 。
也即 Bittorrent 这项技术的技术中立性仅存在于真空之中 , 一旦使用便不再具有中立性 。 这事实上符合索尼录像机案所确立的“技术中立原则” , 因为“盗版录影带”之所以与索尼无关是因为“索尼没有控制盗版录影带的能力” 。
一个技术如果可以实现某种社会影响(无论是好还是不好) , 而技术的发明方、使用方没有能力控制这种社会影响 , 它才享有“技术中立”的豁免权 。
接下来 , 我们将讨论再上升一层:如果技术不是中立的 , 那么技术带有意识形态么?
是的 , 照此推论 , 技术应当是具有意识形态的 。
即一种技术无论其可以用来做好事 , 还是做坏事 , 且无论该技术的发明者是怎么想的 , 一项技术总有适合做某种事和不适合做某种事 。 延续上面的案例来说 , 就是在客观实践中 , Bittorrent 协议用于传播盗版远比其在企业服务中的实用度高 , 应用范围广 。
而技术本身带有意识形态并非是一种全新的分析框架 , 早在 1964 年麦克·卢汉就已经在其最重要的著作《理解媒介》中描述过“媒介即信息”——媒体天然具有意识形态 。
而对于当下的互联网产品来说 , 一切产品皆为媒介 。
用最简单的话来概括 , 媒介即信息指的是媒介本身并非是一种纯粹中立的介质 。 一种思想或一种表述 , 以什么样的媒介传递 , 决定了其与最终受众的互动方式 。 而这种互动方式本身 , 便是一种内容 。
我们用更偏向媒介的媒体行业来举例 , “互联网媒体”与“传统媒体”便是两种带有截然不同意识形态的技术形式 。 后者受技术所限只能单向传递 , 而前者由于实现了信息的双向传递 , 则必然鼓励原本信息接受者向信息主体生产者的转变 。
在具体执行层面 , 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 , 互联网新闻的正文并不总是代表着一次传播的全部思想表达 , 其评论区走向、甚至是否允许评论 , 都会被理解为所传递思想的一部分 。
如果承认“互联网存在意识形态” , 我们就会意识到互联网的精神标签可能并不像我们最初所想象的那么美好 。
李彦宏所提到的效率与隐私矛盾 , 只是互联网诸多不可调和矛盾的体现之一 。
如果我们将目光主要集中在互联网所带来的弊病上 , 我们会发现 , 虽然我们不能将互联网的一切问题都归咎于互联网公司的主观邪恶 。 但更糟 , 因为这意味着互联网的恶行某种程度上就是互联网技术发展的客观必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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