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认罪认罚具结书叙写内容与适用形式( 二 )
改进签署方式 。一般情况下,认罪认罚具结书应当由具结人即犯罪嫌疑人阅读后亲笔签署 。故此,现行认罪认罚具结书样本中一般是这样表述的,如“本人已阅读《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已经阅读并理解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等 。但实际上,有些不发达地区,犯罪嫌疑人文化程度不高,即便可以阅读也难以理解,笔者建议,以“听取”替代认罪认罚具结书中的“阅读” 。另外,参照“犯罪嫌疑人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规定,在宣读及签名的整个过程中,嫌疑人的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应当在场见证 。为确保犯罪嫌疑人真正理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全部内容,知悉认罪认罚过程中的全部权利及具结书的真实内涵,除检察机关需要向犯罪嫌疑人以通俗易懂的话语履行告知义务外,同时也应由辩护人或值班律师对其给予充分的阐释 。
写明律师执业证号并视情况随案移送律师执业证书、委托手续等材料 。《意见》规定,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应当在起诉书中写明被告人认罪认罚情况,提出量刑建议,并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目前,尚没有具体规定对此处“等材料”的范围作出明确界定 。实务中,有的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并不随案移送辩护人(值班律师)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等材料,导致法院在审查认罪认罚具结书中签名的辩护人(值班律师)的身份及权限时欠缺基本依据 。笔者建议,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名的值班律师或参与身份为执业律师的辩护人的,应在签名下方注明律师执业证号码,其他辩护人注明公民身份号码等,并视案件实际情况随案移送律师执业证书、公民身份证件及授权委托书或其他可以证实辩护或提供法律帮助权限的书面材料等 。
【完善认罪认罚具结书叙写内容与适用形式】(作者单位: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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