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员李晨名誉案胜诉“今夜九零后”后,起诉转载者一胜一败( 二 )



李晨4月16日发微博表示已上诉侵权文章转载者一胜诉一败诉
北京互联网法院2019年9月30日对李晨诉风尚云起公司一案作出判决 。
法院认为 , 涉案言论如“渣男李晨”、“背叛”、“虚伪”、“插刀青年”明显构成语言侮辱 , 虽然相关网络文章存在类似内容 , 但风尚云起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事实依据 , 其未经查实相关网络文章内容便在其基础上发表涉案文章并使用上述言论 , 属于捏造事实 , 构成诽谤 。
法院认为 , 上述言论势必会对李晨造成影响 , 且在一定范围内导致不特定人的误解 , 降低李晨的社会评价 , 对其精神造成损害 , 风尚云起公司发表涉案文章的行为构成侵权 。
故判定 , 风尚云起公司在其微博账号“今夜九零后”和微信公众号“今夜九零后”显著位置持续登载致歉声明三十日 , 向李晨赔礼道歉 。 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和合理支出5万元 。
针对上述诽谤侵权文章的两名转发者 , 李晨也分别提起了诉讼 。 澎湃新闻注意到 , 两个案件同样在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 , 由于转发配文不同 , 一审的判决也不相同 。
其中 , 网友胡丹丹拥有的微博账号“六”转载时发表配文:“渣男李晨现形记 , 先马后看” 。 法院认为 , 该言论与前述转载文章共同构成一条完整的微博内容 。 从该微博图文内容的整体上看 , 实际上胡丹丹发表的前述言论是对转载内容的个人注解 。
法院认为 , 胡丹丹作为拥有大量粉丝的微博用户 , 属于具有较大网络社区影响力的人士 , 其应当承担与其身份性质及影响范围相适应的较高注意义务;其次 , 胡丹丹在新浪微博中转载的文章内容 , 是涉及他人是否存在虚假人设这样对个人名誉具有重大影响的事实 , 一旦不实传播便具有明显的诽谤意义 , 其应当更为谨慎传播;再次 , 胡丹丹自己发表的言论如“渣男李晨现形记” , 上述言论势必会对李晨造成影响 , 且在一定范围内导致不特定人的误解 , 降低李晨的社会评价 , 对其精神造成损害 。 综上 , 胡丹丹的转载行为及发表言论具有明显的过错 , 构成了对李晨的侮辱 , 要求其公开致歉 , 赔偿1.5万元损失 。
另一网友李季委所拥有的微博账号“娱乐圈吃瓜鹅”转载涉诉文章时发布了评论“文章的真假不做评论 , 无论是不是谁的粉 , 都来说说你对李晨的印象吧?”
法院一审认为 , 该言论是李季委对转载内容的概述 , 不具有主观恶意 。 李晨作为娱乐圈明星 , 应当对大众评论具有一定的容忍度 。 作为涉娱乐圈微博大 , “娱乐圈吃瓜鹅”转发娱乐圈明星相关文章并无明显不当 , 亦不存在损害李晨名誉权的主观恶意 , 未构成对李晨的侮辱和诽谤 。
故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认定 , 李季委的行为不构成对李晨名誉权的侵害 。 驳回了李晨的诉讼请求 。
演员李晨名誉案胜诉“今夜九零后”后,起诉转载者一胜一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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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晨微博发的深圳前瞻公司向其致歉的声明截图 专家:影响力越大责任越大
李晨败诉的判决经公开后引发舆论关注 , 一度上了微博热搜首位 。
“此案已上诉 , 目前二审中 。 之前的原发账号已经被判败诉 , 因其发布诽谤言论的侵权行为 , 被判道歉、赔偿 。 胜诉的案件都被选择性忽视 , 若今天放弃了对自己合法权益的维护 , 也是对侵权的纵容 , 我坚持相信法律!”4月16日 , 李晨在微博上发表了此案件的态度 。
李晨名誉权上诉案二审代理律师、北京星权律所主任朱晓磊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认为 , 被起诉的两位被告(侵权文章转载者)在一审庭审时的粉丝数量都在200万以上(目前均已突破300万) , 属于影响力比较大的大V , 此外 , 两被告所发涉案博文的评论、转发、点赞总量均突破了8万人次 , 散播面极广 , 客观引发了众多网友再次对李晨的侮辱、诽谤 , 造成了相对较为严重的侵权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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