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国务院发布最新通知!事关新冠病毒检测( 三 )

二、落实实验室备案或准入要求 , 依法依规检测
新冠病毒检测应当由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包括独立设置的医学检验实验室)和疾控机构开展 。医疗机构开展病原学检测应当具备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的生物安全二级及以上实验室资质 , 且符合《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卫办医政发〔2010〕194号)的要求 , 具有PCR实验室条件 。医学检验实验室应当符合《医学检验实验室基本标准(试行)》和《医学检验实验室管理规范(试行)》(国卫医发〔2016〕37号)要求;医疗机构或疾控机构将新冠病毒检测业务委托给医学检验实验室开展的 , 应当按照要求与其签订相应协议 , 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
三、加大医疗卫生人员培训力度 , 规范技术操作
各地要按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实验室检测技术指南》(国卫办疾控函〔2020〕156号)要求 , 加强对医疗卫生人员的技术培训和指导 , 覆盖所有开展新冠病毒检测的医疗卫生机构 , 提高人员操作的规范性 。要确保相关医务人员熟练掌握鼻咽拭子、咽拭子、下呼吸道标本、血液或血清标本、便标本的规范采集方法 , 实验室检测人员熟练掌握标本处理、相关试剂使用和检测方法 , 减少技术操作问题对检测结果准确性、可靠性的影响 。实验室检测人员要经过严格的规范化培训 , 开展检测时做好生物安全防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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