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队长金融#公募基金,举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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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募基金举牌的话题突然成为轰动话题 , 且惊动了很多公募基金公司的合规人员重新检视本公司的既往做法 。 难道之前的某些做法有误?公募基金公司的同一基金经理管理的多只公募基金持有某只股票的比例达到5%的情况下 , 公募基金公司举牌吗?
相关法律与规定如何 , 业内实操情况如何 , 我们来梳理一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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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证券投资领域根本大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经修订并于2020年3月1日开始施行 ,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 ,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 , 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 , 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 , 通知该上市公司 , 并予公告 , 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 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情形除外 。 ”
在部门规章的层面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修正 , “《收购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 ,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 , 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 , 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 , 通知该上市公司 , 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 , 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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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 “一致行动 , 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 , 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 。 ”第二款进一步规定 , “如无相反证据 , 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为一致行动人:……(二)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 。
仅从投资的角度讲 , 基金经理控制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控制着其管理的各只公募基金的投资 , 但是也要看到 , 基金经理作出的投资决策还要受到基金合同(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等章节)、公募基金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主要是投资与风控制度)以及投决会决议等的约束 。
从更为重要的表决权归属角度讲 , 基金业协会2012年发布了《基金管理公司代表基金对外行使投票表决权工作指引》 , 要求各公募基金公司建立对外行使投票表决权的内部制度 。 对外行使投票表决权 , 应由公募基金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 , 根据法律法规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就基金所投资公司的表决事项参与投票表决 。 也就是说 , 对外行使表决权并非基金经理个人能够决定的事项 。
但不管怎么说 , 同一基金经理管理下的公募基金 , 都是在基金经理和公募基金公司的有效管理、控制之下 , 构成一致行动人并没有太大的争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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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较于前一个问题 , 这个问题更为关键 。
不要忽略的是 , 无论是《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还是《收购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 都留有一个“但书”——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 也就是说 , 证监会有权作出除外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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