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队长金融#公募基金,举牌吗?(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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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月 , 证监会当时的基金监管部对于公募基金公司管理的公募基金的持股变动的信息披露问题予以了明确(“证监会2007规定”):
(1)对于一家基金管理公司管理下的几只公募基金持有某一上市公司的股份累计达到5%的 , 是否披露 , 由基金管理公司自己选择;鉴于基金管理公司没有要约收购的功能 , 在当前市场环境下 , 不鼓励基金管理公司进行此类的披露 。 同时 , 要防止基金管理公司通过披露集中持股的行为引导市场操作股票 。
(2)对于一家基金管理公司管理下的一只公募基金持有某一上市公司的股份累计达到5%的 , 需要依法披露 , 并应遵守短线交易的相关规定 。
虽未以正式的部门规章等形式发布 , 证监会2007规定在时任深圳证券交易所法律部副总监的多篇文章都有提及(例如2015年发表的《特殊机构投资者和证券创新产品——持股变动的信息披露和交易限制问题研究》 , 发表于《证券市场导报》 , 转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官网[1]) , 在公募基金业务领域也被业内人士熟知 。
为什么会有这样的规定?这需要追溯本条规定的立法背景 。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官网公开的《证券法》释义中的解释 , “本条主要是对要约收购的收购人的披露义务作出规定 。 这是考虑到收购上市公司的股权并且要控制上市公司 , 势必发生大比例股权的转让 , 而通过证券交易所收购大量股权 , 会对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及其价格产生重大的影响 , 为了使广大中小投资者能够及时地了解这种大比例股权收购的信息 , 防止大股东操纵股市 , 有必要对收购行为进行监督 , 其中重要的措施之一就是要求收购人在持有法定比例的股权时 , 必须将该持有情况进行报告并公告 。 ”[2]
证监会2007规定就这个问题其实也有相关解释 。 即 , 公募基金事实上没有要约收购功能(目前是遵守《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规定的双10%投资限制) , 所以同一公募基金公司旗下的多只公募基金合并持股达到5%的情况下不需要举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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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上面提及的时任深圳证券交易所法律部副总监的文章以外 , 笔者查询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平台 , 不少上市公司都是引用证监会2007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披露要求答复投资者:在举牌问题上 , 公募基金公司管理的多只公募基金持股比例不合并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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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2007规定提及“是否披露 , 由基金管理公司自己选择” , 并没有禁止公募基金公司在多只公募基金合并持股达到5%的情况下举牌 。 实践中 , 虽有同一公募基金公司管理的多只公募基金合并计算持股比例并举牌的先例 , 但是也有更多的不合并计算持股且不举牌的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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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募基金公司管理的资管产品不一定是公募基金 。 公募基金公司可以发行、管理公募基金 , 也可以发行、管理私募资管产品(俗称“专户产品”) 。 公募基金适用证监会2007规定 , 但是私募资管产品并不适用证监会2007规定 。 所以 , 如果没有其他合理理由(例如 , 特定情况下的表决权让渡) , 公募基金公司管理的多个私募资管产品合并持股5%却未举牌 , 就会有违法违规的问题 , 实践中确实有这方面的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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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2018年分别公开的《上市公司收购及股份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中 , 也有与证监会2007规定以及目前实操做法类似的立法思路 , 即 , 私募资管产品原则上合并计算(以特殊情况为例外) , 但公募基金不合并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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