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治理刻不容缓 “网络送养”乱象

刘瑶
鲍某性侵养女事件近期被曝光后 , 有关民间领养、送养孩子的灰色产业链引发社会关注 。 据媒体报道 , 继知乎、QQ等应用程序被曝有诸多“领养送养小孩”的信息后 , 一些母婴网站上也被发现仍有大量“领养送养”信息 。 这样的网络送养关系中 , 可能会触碰诸多法律风险 , 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高度警惕 。
关于收养关系 , 我国收养法有明确规定 , 这里不做赘述 。 但需要强调的是:首先 , 收养行为所涉及的收养人、被收养人及被送养人要符合收养法规定的实质要件 , 否则收养关系无效 。 生父母除非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或法律有特别规定 , 原则上不能以放弃抚养权为由 , 私自将孩子送养 。 其次 , 收养应当满足收养关系的形式要件 , 即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 自登记之日起收养关系方才成立;私自收养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 第三 , 一般情况下 ,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 , 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 这是出于维护社会公德 , 保障被收养人的人身权利不受侵害的必然考虑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的规定 , 不是出于非法获利目的 , 而是迫于生活困难 , 或者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 , 私自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给他人抚养 , 包括收取少量“营养费”“感谢费”的 , 属于民间送养行为 , 不能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 如以非法获利为目的 , 出卖亲生子女的 , 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 同时指出 , 区分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子女与民间送养行为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 , 民间送养行为不构成拐卖儿童罪 , 情节恶劣符合遗弃罪构成要件的 , 按遗弃罪处理 。
我国刑法规定 , 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 , 该父母涉嫌拐卖儿童犯罪 , 收买人涉嫌收买被拐卖儿童罪 。 另外 , 在收养和送养中如果对儿童有猥亵、性侵等行为的 , 还可能涉嫌猥亵儿童罪、非法拘禁罪、绑架罪、遗弃罪、强奸罪等 , 依法将受到刑法处罚 。 如果领养人、送养人通过社交平台、网站、论坛、聊天群有涉及出卖儿童行为的 , 依法构成拐卖儿童类犯罪 , 网络信息平台明知领养人、送养人出卖儿童而不制止的 , 构成共同犯罪或者帮助犯罪 。
对于“网络送养”灰色产业链 , 建立完善的治理体系已刻不容缓 。 灰色送养模式背后 , 牵引出的儿童拐卖、性侵等多种罪恶 , 不断挑战法律和道德底线 , 可能产生的破坏效应无法估量 。 为了避免悲剧重演 , 有关部门应加大网络监管和审查力度 。 同时 , 进一步优化合法收养的门槛和渠道 , 为合理收养需求打开更多“正门” 。
网络平台在信息的收集和发布方面具有先天优势 , 也容易成为不法分子违法犯罪的工具 。 面对“网络送养”乱象 , 网络平台必须承担起社会责任 , 及时屏蔽不良信息 , 摒除有害信息 , 净化网络空间 , 避免沦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帮凶 。
为人父母 , 既然选择了生育 , 就要担负起对新生命的责任 。 即使因为种种原因无法承担养育的重担 , 也应该通过正规的途径寻找适合的抚养者 , 履行必要的登记手续 , 将收养关系纳入合法的框架内 , 最大程度获得法律的保护 。
(作者单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李显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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