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芙蓉研析】劳动纠纷常见问题


北京联盟_本文原题:【芙蓉研析】劳动纠纷常见问题
「吴某」【芙蓉研析】劳动纠纷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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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目前 , 很多企业都存在不与劳动者与签订劳动合同、不为员工缴纳社保、“考核不合格”就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拖欠克扣工资的情况 。 遇到上述情形 , 劳动者如何维权?
【「吴某」【芙蓉研析】劳动纠纷常见问题】下面是一些关于如何劳动者维权的司法案例、相关法律规范及法律建议 。
但劳动者也需要注意 , 保护自己权益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否则自己的诉求也会因为超过时效 , 而得不到仲裁委或法院的支持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27条第1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 ”
第27条第4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 , 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 , 劳动关系终止的 , 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
一、劳动纠纷常见情形:
1.未签劳动合同工龄超一年索要双倍工资能否得到支持?
【案例】:
吴某于 2018年5月7日到北京某公司工作 , 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 该公司未给吴某缴纳社会保险 , 吴某为本市农业户口 , 月工资为11000元 。
2019年11月12日 , 吴某被检查出患有乳腺癌 , 在北京某医院住院接受治疗 , 吴某在放疗期间及出院后依据该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及休假建议未到公司上班 。
双方因经济补偿问题发生争议 , 吴某于 2020年5月11日向北京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 该仲裁委员会于 9月20日作出裁决 , 吴某对部分裁决内容不服 , 于 9月23日起诉至该区法院 , 要求公司支付自 2018年6月7日至2019年7月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6万元 。
【审理结果】
法院认为 , 对于吴某要求公司支付 2018年6月7日至2019年7月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6万元一节 , 吴某于 2018年5月7日到公司工作 , 因公司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吴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 视为公司与吴某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故吴某主张公司给付 2019年5月7日以后的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无法律依据 , 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法律规定 ,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 吴某主张 2018年6月7日至 2019年5月6日期间的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 仲裁时效期间应从 2019年5月7日起算 , 而吴某于 2020年5月11日提出仲裁申请 , 已过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 , 对于吴某的该部分请求 , 法院亦无法支持 。
最核心的问题归结于 ,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适用一般时效还是特殊时效?也可以理解为:双倍工资属于对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惩罚性赔偿还是应该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分析】
对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 仲裁的时效期间该如何确定?适用《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一般时效还是第四款规定的特殊时效?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对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规定了两种:一般时效和特殊时效 。 一般时效是: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特殊时效是: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的劳动争议自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之日起计算 。
2.因员工“年终考核不合格”能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吗?
如果年终考核结果只是证明员工不胜任工作 , 企业不能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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